一、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聚众?
1、集结三人以上实施斗殴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2、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怎么认定?
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应当确定“同一现场”标准,理由如下:
1、从聚众斗殴的语言表述结构来看
聚众斗殴是典型的偏正结构,即聚众是对斗殴的修饰,以聚众的方式斗殴相异于两人之间的互殴。据此,聚众斗殴的重心在于斗殴,而聚众则是表述斗殴的形式。由此可知,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是双方相斗或者一方殴打另一方。在明确了聚众斗殴罪为单一行为的基础上,纠集众人的行为理应属于预备行为,司法实务中将其作为着手行为明显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
2、从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来看
(1)该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认为该罪是复行为犯,则表明只要行为人纠集了众人就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事实上,纠集众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2)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即使是聚众斗殴的也基本没有一帮人在路上横冲直撞甚至是持械去找对方相斗。现实中,较多被认定为未遂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盘查车辆行驶超速等问题时发现车上人数较多且有携带械具的情形,经盘问获知是去找人相斗或殴打某人或某些人。
(3)按照纠集众人即为着手认定标准,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未遂,但此时并没有造成公众对公共秩序的恐慌,即没有侵害到社会公共秩序。由上可知,将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标准确定为纠集众人,存在将没有侵害该罪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情形,此认定标准由此不当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
3、聚众斗殴罪着手认定标准应当确定“同一现场”客观标准,即聚众斗殴的双方位于空间上的同一现场。
(1)此处的同一现场应从第三人的角度加以判断,在相对开放的空间内,只要双方都能够看到对方时便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一方处于相对封闭的场所,另一方带人进入该相对封闭场所时也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
(2)对聚众斗殴罪着手确立同一现场的认定标准,一方面较好地设置了该罪的惩处范围,能够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较好地契合了该罪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因为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只有当参与斗殴的双方在空间上都处于同一现场时才会知道双方会进行斗殴,此时才会使人产生社会秩序被破坏的不安全感,由此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三、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犯罪形式不同等。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2、聚众斗殴案件的辩护思路
(1)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被告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采取的制止对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
(2)被告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即不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不属于斗殴活动的幕后组织、策划、指挥者,也没有直接、积极地参与到聚众斗殴的活动中,在斗殴中没有直接致伤、致死,情节较轻的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报私仇、泄愤,被告人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思想,同时,不具有犯罪行为,在整个事件中不具有积极、重要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与他人发生了矛盾,就集结他人殴打他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聚众斗殴罪。通常情形下,集结三人以上的公民实施殴打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聚众斗殴罪。若是对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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