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须性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羁押必须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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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条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实际伤害后果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还需要根据羁押的具体方式和类型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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