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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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

一、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

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做轻判辩护,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二、犯罪分子当庭认罪认罚怎么走程序?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建议。

第33条:量刑建议的提出。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49条: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据此可知,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认罪认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罪认罚需要在有律师的情况之下才能进行确定,一般只要实施了此行为,那么就可以要求律师做从轻的辩护,对于做无罪的辩护已没有任何的可能性,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协商好,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失。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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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哥哥贩毒罪主动去公安局自首了,面对法院的审判的时候家属给我哥哥找了一个律师,刑事二审辩护自首的认定怎么做申请从轻处罚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田也没有获得报酬。同年5月底,吴田让姚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
  但是为什么吴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立就给?一审判决在这一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查明事实却判决有罪,实为武断。
  本案中被告人吴田确实收到了蚌埠市A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辩护人认为这300万元是A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被告人代表新加坡某公司收取这300万元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一)300万元的性质——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1、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5年初被告人吴田与A公司的代表丁平认识,丁平称A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被告人吴田同意代表新加坡某公司(吴田为该公司在中国的代表)与丁平代表的A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某公司经理Lam Kwong 先生和A公司董事长 姚立 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某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A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以下简称保函),如A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A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并邀请被告人吴田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吴田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A公司的董事长姚立、总经理丁平商谈达成变更协议:A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条款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A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被告人吴田代表买方催促,A公司董事长姚立代表A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立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被告人吴田(新加坡某公司同意被告人吴田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吴田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平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等证据可以证明。
2、相应的证据对上述事实的证明。
(1)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不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
合同约定新加坡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A公司申请银行出具保函,但A公司未能按约出具保函,后双方协商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新加坡公司按约申请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A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也是实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A公司及其相关人事后称实际签订的合同是不准备履行的言词,其证明力显然不能抵消原始书证证据的证明力。当然“不准备履行”也许是A公司的心理态度,但不能证明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可以履行的,而且A公司也不得不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支付保证金)。
(2)A公司已确认向吴田支付的所有费用不再追索且开立信用证是否实现该公司的目的与新加坡公司及其代表吴田无关
A公司还向新加坡公司及被告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明确了A公司向吴田已支付所有费用的是履行买卖合同相关的义务,是出具承诺书(2006年8月10日,见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以前所发生的事情,而与以后将与银联万国的合作,即要求吴田另外帮助融资不是一回事。也确认了吴田是新加坡公司的代表,向其支付即是向新加坡公司支付,而A公司与新加坡公司除菜油交易外无其他往来,因此其向新加坡公司支付的应当只能是履行菜油买卖合同的保证金。
事发后,A公司姚立称其没有看,其他人盖了章的事后证词的证明力显然大大低于书面的、原始的、直接的证据。
(3)为A公司办事的徐宁海可以印证
卷中,为A公司工作办理融资业务的职员徐宁海的询问笔录显示:“到了5月份,……我就催丁平联系融资的事,丁平讲,我怎么好张口催吴田,吴田把信用证开出来后,费用不给他,他在公司里也不好交待。”“5月31日,我、姚立、丁平三人在北京国际饭店咖啡座见面,还是谈融资的事。丁平又讲吴田开信用证的费用不给,吴田在公司里不好交待”。“后来,丁平给吴田打电话,约他到茶楼见面,……姚立就讲:“我企业现在没钱了,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再帮我们弄钱,继续融资”。“丁平跟我讲开信用证要收6个点的费用”,“丁平讲这6个点的费用是给中机电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侦查人员问:“姚立汇(给)吴田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徐宁海答:“把前期费用解决了,让吴田继续融资的。”需要强调的是,徐宁海是A公司与吴田协商融资事宜和签订相关合同的代表,完全是为姚树方办事的,他证实了在场听到吴田向姚立催促支付保证金(费用)的情况,其证言与被告的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相印证,可以证明姚立代表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就是约定的保证金。
(4)卷宗中还一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为A公司融资的魏其恒虽然说双方签订菜油买卖合同是为了贷款,不准备履行,但其又说后来A公司姚立曾打电话给他商量准备实际将菜油按合同约定出口;而且,卷中材料记载,姚立也一再表示A公司有一万吨菜油,可以履约出口。事实上,新加坡公司已经申请DBS银行开立了58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A公司按约交货就可以凭单证议付拿到钱的。可见,双方签订合同是可以实际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
(5)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某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6月1日,A公司的姚立将300万元人民币汇给被告人;此后(起诉书指明为2005年8月18日,判决书不知是否是无意模糊),A公司和被告人吴田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多月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A公司对丁平、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而吴田与其认识不过2个月,见过2面,吴田说给他300万元可为A公司融资,姚立就给?这也太不符合情理了。事实上本案发生源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立的虚假报案,他称相信了吴田 “存一贷二”的欺骗,给了吴田300万元。但起诉书却未提出这一指控。可见公诉人也不相信姚立的诬告。但也不能代替“受害人”想象受骗吧?“受害人”是否受骗,受到什么欺骗,“受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受害人”自己应该清楚,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难道支付了300万元,就一定非要说是受骗了吗?
综上,A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打到吴田(受买方委托代收)卡上的行为,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人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A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这一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买卖合同及履行合同所开立的信用证、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和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生活经验等相印证。而A公司及姚立关于300万是融资受骗的报案仅是自说自话,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吴田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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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被人冤枉说是犯了寻衅滋事罪,后来被下套自己承认了,被告认罪 律师无罪辩护怎么写 ,辩护词死刑认罪减轻处罚是啥,辩护词的范本怎么写合适?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西省法律援助处指定,指派我担任邹天郎抢劫、拐卖儿童案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及会见上诉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刑法相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原审中上诉人对其抢劫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定罪不持异议,但原审认定上诉人“故意或放任黄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一定性不准确,导致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罪不致死,理由如下:
本案中,上诉人抢劫受害人的财物是早有预谋的,但没有携带凶器,作案工具仅仅是受害人脚上脱落的高跟鞋,其用鞋跟朝受害人双眼部位各打了一下,就是为了迅速制服受害人,使之迅速丧失反抗能力,同时也为抢劫得手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上诉人劫财目的明显,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受害人仅仅是为了排除受害人反抗,其在受害人倒地失去反抗能力之后,又将受害人移至离打人现场三米多远的半山腰上,之后才对其进行了搜身抢劫。
抢劫过程中,上诉人不是故意要剥夺受害人的生命的。上诉人事先以卖小孩为名骗取曾有过多次收买儿童后转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的信任,预谋在受害人随身携带现金前来交易之时对其下手进行抢劫,正由于受害人自身从事的也是拐卖儿童违法行为,上诉人自认为就是抢了她的钱,她也不敢报案,所以上诉人在抢劫得手后离开现场之前,还往倒在地上的受害人身上遮盖松树枝,怕受害人雨淋之后会慢慢苏醒过来,很明显这个时候受害人还活着,如果上诉人知道受害人当时就死了的话,很难想象其不会将尸体转移至一个更隐蔽而难以发现的场所,从而达到掩盖其犯罪行为不被外人发现后报案的主观意图,而仅仅是随地捡了些松树枝草草地遮盖在受害人身上。
根据以上情况,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并不明知自己的暴力抢劫行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明知的仅仅是其抢劫行为会发生受害人财物被抢的危害后果,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不是上诉人所追求或希望发生的,但在当时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下,上诉人应当能够预见受害人在倒在地上动不了之后,既可能被雨淋慢慢苏醒之后呼救从而被人发现而获救,也可能一直没有被人发现自身又不能展开自救而慢慢死去,上诉人置受伤倒地的受害人不管而逃离现场,对受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希望受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也不希望受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不发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听任上述结果发生,上诉人对受害人死亡主观上持有的心态是间接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或放任黄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一定性不准确,涵盖了上诉人直接故意使用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抢劫受害人财物的的犯罪动机,这不符合本案事实,上诉人暴力抢劫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
我朋友因为犯了抢劫罪,已经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了,但是担心不成功,无罪辩护 从轻处罚辩护如何兼顾?
[律师回复] 律师的辩护权主要规定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律师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需要拿出证据,即律师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在没有证据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不会被采纳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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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犯罪人员到案后,只要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同时聘请了律师的,律师可以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法律知识为犯罪人员进行罪轻辩护,这是律师应有的权利,除非犯罪嫌疑人解除对律师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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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我叔叔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叔叔辈起诉到法院期间,我给叔叔找了一个律师,叔叔主动去法院认罪了,律师做辩护的时后,对于辩护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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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罪认罚律师是不是可以轻判辩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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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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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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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法中如何区分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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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律师罪轻辩护可以吗?
认罪认罚之后,律师同样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做罪轻辩护。这是律师应有的权力。除非嫌疑人解除对该律师的聘用。因此,嫌疑人不要擅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也要和嫌疑人告知这一点,签之前和律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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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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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做罪轻辩护吗?
认罪认罚之后,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或者减刑辩护。但我国并不提倡认罪认罚,之后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因为认罪认罚是自我承诺等主观事件。做无罪辩护之后可能会承担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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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居家的孩子由于和同学打架,并且还打伤了人,结果被人家给起诉了,案件现在还在调查整理当中,人家要求他给予经济赔偿,他就想了解故意伤害罪认罪轻伤二级辩护词是啥,伤害罪(轻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青岛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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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是一个官员,现在通过他自己的努力已经混的越来越好了,可是最近她竟然收下了别人送她的礼物,结果就被的那工作受贿拘留了,那个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词怎样?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虽然二者都属于刑罚裁量中的法定情节,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从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3年,假如某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对该罪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种情况就属于从轻处罚。
二、如何从轻处罚
刑法典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
它包括两层含义:其
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例如,刑法典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个法定刑种,如果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便具备了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按本条规定来看,对行为人就应选择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刑种。又如,刑法典第27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如果某甲作为从犯参与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犯罪,即触犯了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那么对甲就应在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刑种中选择适用拘役这一刑种。其
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例如,按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未遂犯是一个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某乙触犯了刑法典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强奸罪,但属于未遂,那么某乙就具备了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对乙的量刑就应在3年至10年之间选择较短的刑期。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次跟他哥们吃饭的时候偶然接触到了赌场,当时觉得这个挺赚钱的,就给做了,可是每当有多久就被人家抓了,现在还请律师了,赌博案认罪从轻辩护词咋样?
[律师回复] 一张某某仅是赌博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某做夜市游戏室服务员之前并不认识李某
1、李某2和周某,其去游戏室应聘面试时才认识周某,工作一段时间后才知道老板是李某2,和李某2几乎没有直接打过交道。根据李某1和李某2的供述,他们并不确切知道这个游戏室有几名服务员,更不知道服务员的名字,服务员都是周某招聘的。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某
1、李某
2、李某3等人…同时安排梁某、毛某、张某某等人协助管理赌场”的说法需要进一步阐明:一是张某某等人并不是李某
1、李某2直接安排的;二是作为收钱上分的服务员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和周某等人直接管理整个赌场是不同的。因此,张某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张某某作为在赌场打工的劳务人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张某某本人供述和周某、梁某供述,张某某看到游戏室招聘服务员的广告,应聘上岗做服务员,具体工作是负责向客人收钱上分,每天下班前把营业款交给周某,每月固定工资500元,没有任何抽头提成等其他工资外收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张某某的这种情况,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一位副主任曾就此作出解读:“根据刑法规定,对那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按照犯罪处理。在赌场当中的受雇佣人员仅仅提供了劳务,领取固定的工资,如果没有实施赌博的组织行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参与抽头分红的行为,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这种解读虽然不是法定解释,却仍然具有参考价值。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对张某某指控赌博罪是正确的,但采用有罪指控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十分严厉的,请合议庭考虑能否在量刑上予以平衡。
三张某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认罪,并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
通过案卷材料可知,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能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加上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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