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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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

一、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

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

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

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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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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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有哪些, 哪些必须指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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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指定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还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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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有哪些情形,哪些必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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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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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什么叫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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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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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指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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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法中的辩护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辩护人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人民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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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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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律师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2、未成年被告人。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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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可以是否能够担任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辩护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非法经营的辩护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亲属担任。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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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辩护人,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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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人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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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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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指定辩护
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了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即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指定辩护?也就是说,法院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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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为未成年人提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如何为未成年人进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分析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入手,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之一的指定辩护制度作粗浅评析。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影响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实施,使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经常会引起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限制,常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纷争的实质内容,甚至会因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参与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其不可忽略的作用。所以说,指定辩护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是未成年人享有获得辩护人权的应有之义。 指定辩护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原则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中的特殊阶段,未成年人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状况,因此,在法律待遇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对未成人的这种认识,正如《北京规则》中的表述:“认识到鉴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指定辩护制度正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殊保护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朝着公正、民主、文明迈进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只是为了满足未成年被告人的要求和愿望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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