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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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

一、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

法院判了探视权是能够变更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法律中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的形式是伴随着抚养权同时的,不能单独的存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会被赋予一定的探视权,探视权的合法行使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探视权是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变更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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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院判了探视权能够变更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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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变更探视权需要交多少费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你可依据你们的合同而约定。
2、一般的案件受理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3、对于律师费,一般由委托的相对人承担。
4、如需帮助,你可直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安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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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方式能够变更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探视权方式能够变更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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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能一起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能一起诉讼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能一讼吗
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可以一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三、怎样变更抚养权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2、一方以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 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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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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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安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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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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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安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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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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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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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院判了探视权会变更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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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能不能给我分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代理词范本,我想要去起诉我前妻我们离婚之后孩子跟了他但是他不让我去看孩子
[律师回复] 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代理词范本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阶段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庭前阅读案件材料,走访有关案件的当事人,参加法庭调查,对办案事实已有了充分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婚生子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一,孩子现在刚满七周岁,从出生到现在都从未离开过自已的母亲。父母离婚本身对于孩子就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如果这时候再强迫年幼的孩子离开母亲,孩子会很难适应这一改变,对其在性格的塑造上会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刚就读小学,身心都处于重要的成长期,在这个阶段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是谁(包括爷爷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二,原告能够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工作轻松,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而被告的月薪每月才两千元,还不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由于其父母在北京没有住房,现今在棚户区租房居住,而被告也一直居住在单位的宿舍内,其家庭条件根本不适合孩子居住生活。另外,被告警察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经常需要出差办案,休息时间不确定,根本没有时间来照顾和陪伴孩子!

三,孩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对孩子成长和教育更为有利。原告为了孩子更加健康的长大,献出了自已全部的心血和努力。本来家住大兴,为了孩子在西城上学方便,便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发现孩子对绘画有兴趣,就致力于培养孩子的绘画能力,为孩子寻找最优秀的老师;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就为孩子报名跆拳道兴趣班,无论严寒酷暑,从不间断接送,现在孩子已经取得跆拳道五段的好成绩。同时,从被告的学历水平及工作经历上也可看出,如孩子和其一起生活,可以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四,结合实际情况,法庭应当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孩子是最敏感的群体,生活中的细微变化往往会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代理人认为父母双方都应作出最大努力,以对其伤害降到最低。在涉及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孩子对自己愿意与谁一起生活也表现的最为直接。本案中,孩子多次明确表示喜欢和妈妈一起生活,不愿意和妈妈分开,法庭应当对此充分考虑。
二、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一,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水平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直接影响,被告不良的思想品质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
首先,被告思想狭隘,脾气暴躁,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就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的相关出警记录,足以证明。
其次,上一次的抚养权案以及后来的抚养费案中,被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多次在庭审中提供虚假陈述,欺骗法官。为了掩盖孩子为原告抚养的事实,被告还让自己的母亲和姐姐出庭替自己作伪证(在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录音证据中可以证明)。让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这么做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为了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再则,被告什么事情都是以金钱为第一位的考虑,为了金钱,竟然可以打着孩子的名义起诉抚养费,来达到自已赚钱的目的。
最后,被告虽以成年,但什么决定都要回家和母亲商量,平时遇事也是毫无主张,身心极不成熟。综上,原告种种不良表现,足以体现其根本品质就是如此。试想一下,如果孩子由其抚养,会对孩子品质的塑造和未来的健康成长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孩子根本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耽误的将是孩子的一生!

二,离婚后,被告一直忙着再婚、找工作的事情,对孩子的事极少过问,更谈不上经常关心和爱护孩子。
被告原为部队军人,离婚后,被告一直忙于再婚、找工作等问题,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事务。复员后,由于警察工作性质的原因,更是经常在外值班和加班,根本没有时间照看和关心孩子。好不容易和孩子聚在一起,与孩子沟通接触时完全缺乏耐心,对孩子的教育也是漠不关心。

三,被告认为自己的父母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是爷爷、奶奶不可替代的,被告把抚养孩子的责任推卸给自己的父母,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其次,原告父亲仍在工作,靠捡拾垃圾为生,只有被告的母亲身体状况极差,患有多种疾病,根本没有精力照顾孩子。让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孩子的未来令人担忧。

四,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录音证据可以显示,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同意将抚养权移交给原告,只是由于家庭的压力,不能通过协商,只能能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
父母为孩子的第一抚养人,第一抚养人的意见是决定孩子抚养问题上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意见,被告父母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和左右孩子父母的意见。原告及代理人认为,既然被告已经明确作出了同意更换抚养权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的事实,法院应予采纳。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代理人坚持认为本案婚生子孩子的抚养权应变更为原告抚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这就是变更抚养关系代理词,希望你们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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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探视权可以变更吗?
法院判了探视权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变更的。探视权通常是在离婚时给予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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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果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怎么办,可以变更抚养权吗?不给探视变更抚养权可不可以申请?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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