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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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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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

关于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

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强迫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强迫劳动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强迫劳动罪是应该怎样构成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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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个电脑店,有人来这看产品,就进行强迫威胁手段,让人来买她的电脑,对方无奈就给购买了,只不过心里很是不服气的,已经构成强迫了,那强迫交易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样?
[律师回复]
一、强迫交易罪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强迫劳动罪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
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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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单位的负责人被公安给带回去问话了,听说是犯了强迫交易罪,我不知道这是什么罪,所以想咨询一下律师单位犯强迫交易罪,怎么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
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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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迫劳动罪既遂法院应该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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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大学毕业,有存了一点钱,现在是自己去做生意,之前是和一家生产商在商量,但是我发现这是不良商家,所以不想和他们合作,但是他们开始强迫我和他们交易,还用暴力威胁我,还好我报警了,所以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呢
[律师回复]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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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远方亲戚有一个店铺,生意很是差劲,根本就无可奈何,后来看到一些人好欺负,就强制要求别人来买卖东西了,只不过交易没有成功,交易未完成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6、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怎么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迫他人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出卖或营利性服务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从事这种营利性的工作,而强迫他人将自己所有的某种商品如祖传之物卖给自己或者强行没有从事搬送煤气的人为自己搬送煤气、未从事饮食、住宿的人提供饮食、住宿,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服务而是合法的营利性的服务。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务,如强行为己提供卖淫、赌博等非法服务或者为己洗脚、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以上是关于“哪些属于强迫交易行为,怎么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强迫交易的具体表现以及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强迫交易罪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刑法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因此一旦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最好积极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本文认为,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且获得贷款后也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贷款或者勒索财物。因此,齐某强迫贷款的行为与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即齐某虽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提供了贷款,但并非对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金融机构对其仍享有债权。所以说,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二)齐某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作为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人主要基于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的内心倾向,客观上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共同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本案中,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部分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并非是为了寻求精神等动机,且发生的场所基本在金融机构办公场所,并非是共同场所,虽在客观上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强迫交易罪惩处的对象。金融市场也是市场,借贷双方都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行为。只要在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除非暴力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话,属于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竞合,择一种罪处罚,否则只构成强迫交易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本案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办理贷款,属于强迫他人提供金融服务。且其以此种手段先后四次作案,应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定罪。当然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孙某没有坚持原则,违反规章向齐某贷款,是否承担行政处分属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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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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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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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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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强迫劳动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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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宪法所明定。
所谓国家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劳动法》及其系列配套规章的规定,依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强迫他人劳动。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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