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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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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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行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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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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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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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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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遗嘱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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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需具备主要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仓储合同需具备主要条款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需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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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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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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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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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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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什么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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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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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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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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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离婚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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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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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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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哪些条件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构成破产费用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A、破产申请费用;
B、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C、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一、什么是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破产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根据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按《人民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前发生的,经人民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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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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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求展会优先权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代理人应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做到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超出首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
多份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只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复印件,并应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请文件上。
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转让证明文件。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我国申请人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如以在我国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申请,则应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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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份离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一)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二)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架,吵架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三)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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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几种
1、必备条件 符合新颖性的原则、发明的内容具有工业实用性、发明技术的创造性。2、禁止条件。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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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朋友被警察抓起来了,说是为了保住工作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问问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具体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下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最后修订的条文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增加了行为构成要素。该界定不仅是一种定义性规范,同时是可以援引的一般条款,即法院可据以开放性认定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因此,对其构成要素需要审慎确定,否则会造成适用上的困扰。
一般条款的定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能否作为认定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关键是对于其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理解。
  该法当时的本意是,“违反本法规定”特指违反该法第二章的具体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限于第二章列明的各项,不允许执法机关随意认定。当时并未将其作为开放性规范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后来因为实践的需求,法院在裁判中赋予其一般条款地位。
  此次法律修订自始即意欲使其成为能够认定未列举行为的一般条款。为避免仍将“违反本法规定”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修订草案将其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而“前款规定”是竞争原则的规定。
一般条款的构成元素与适用方式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认定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须以该规定的构成元素进行衡量和判断。这些要素既具有自由裁量性,又构成必要的约束和指引。
  在该条款规定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其构成元素可以划分为三项:第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为;第
二,违反本法的规定,将其用于认定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
三,损害三种利益,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公共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益保护的“三元叠加”
  竞争行为之所以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是因为它具有损害性,即损害一定的利益。因为涉及利益的多元性和损害的多面性,确定损害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些利益的不同把握,直接影响裁判结论。
  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新修订法律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第
一,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之前,这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首先需考量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对于竞争机制和公共利益意义上的损害。第
二,引入消费者利益,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至此,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新修订法律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三元叠加”的保护目标。
  这种看似个别文字的调整,实质上表明了修订以后的法律在制度定位上更加现代化。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经营者(竞争者)而不涉及消费者,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均纳入考量范围。在此次修订法律过程中,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二款即采纳了现代做法,将消费者问题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之中。这一修订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这是市场竞争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主体,经营者之间相互竞争,但最终都是为了争夺消费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作用对象,是市场机制的必要环节,界定不正当竞争不能绕开消费者,否则会失之偏颇,也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实际。
其次,消费者在竞争行为中的显性程度不尽相同。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构成中,消费者元素非常突出,如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消费者元素尤其突出和直接;有些行为的构成中,如商业贿赂、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保护等,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更为直接和突出。将消费者元素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对于消费者元素直接和突出的行为,更有意义。
最后,将消费者元素纳入其中并不会导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紊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基础是其为市场竞争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不过是争夺交易机会的活动,交易机会与消费者直接相关,消费者为其争夺对象,在此前提下的消费者保护只能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市场保护。这也是需要将“修订草案”中的“市场交易”修改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原因。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元素的规定,应当成为反思以前一般侵权裁判模式和树立竞争法裁判理念的契机,应当摒弃权利保护的判断范式,回归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多元利益衡量范式。
从严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
  以往实践中,司法适用一般条款认定未列举行为时存在突出的问题。一是对于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和不严格,有过宽过滥适用的倾向,导致对于市场竞争有不适当的过多干预;二是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关系认识和把握混乱,甚至对于本属专门法调整和解决的问题,因为在专门法中有争议和认识不清,转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取而代之,回避或者规避了专门法中的争议,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扩张保护知识产权的“后门”,从而可能导致违背专门法的立法精神,变相地授予专有权或者不适当扩张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致使侵占公有领域和妨碍创新,或者削弱专门法的法律调整功能。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条款有明显的不适当扩张其适用范围甚至滥用的倾向,鉴于以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与竞争自由以及与专有权保护的关系,以前的司法实践已采取限制适用的态度。依照新修订法律的立法精神,依照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应适当从严把握适用条件,适当限制其适用范围。
二手房转让协议书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般来讲,一份通常的二手房转让协议书至少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要素;应写明房产归属,即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以及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交费情况。
三、价款。这个步骤很关键,需要注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需要注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以及税费、其他费用的分摊问题。
五、违约责任。这个环节说法不明确就容易产生纠纷。合同里需要说明哪些情形属于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以及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以及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或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
十、附件。详细说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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