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去哪查?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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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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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者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去哪查?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者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去哪查?

劳动者查找自己的劳动合同的方法有:

1.联系原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员查询,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如果劳动合同在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者可以凭身份证去该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算合法有效,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申请查询。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劳动者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去哪查?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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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份合同原件,另外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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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是怎么查询的? 有没有那个网址或者怎样查找自己的案件?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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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行时间: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及西咸新区(不含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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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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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报告不明确,专家依据检查报告给患者解说不明确,导致患者不明确自己病情,同意了医生的的说法?造成手术结果错误
[律师回复]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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