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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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哪些?

一、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哪些?

法律规定遇到劳动纠纷首选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双方协商解除和过失性辞退时,比如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双方和平协议离职或者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被辞退,那么就不会劳动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计算基数:

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计算年限: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矛盾和纠纷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办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情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具体的矛盾和纠纷来进行办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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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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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打印的仲裁员名字裁决书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打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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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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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为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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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不支持经济补偿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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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法院支持员工讨薪吗
[律师回复] 【核心提示】根据已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和劳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将享有“解除合同权”,还能领到补偿金;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总体成本也将比旧法增加,新法中,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旧法中的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付。根据新法,支付令一下,劳动者在追讨拖欠的工资时不必再经劳动仲裁程序,耗时将大大缩短。【典型案例一】旧法追讨工资最快要半年以上一年来,老纪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不断地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向厦门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讨工资。他的讨薪之路开始于去年3月。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追讨工资,仲裁结果是公司应一次性补发给他2005年6月20日至200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并为他一次性补缴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之后老纪向思明区人民申请执行了该裁决。然而,此后老纪和公司就工作岗位安排和合同签订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合同签不了,工作没安排,单位又没给生活费,老纪的处境挺尴尬的。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否则就超过了申诉期。所以,每隔两个月,老纪就必须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一次追讨工资的书面仲裁申请。而且,我国的劳动争议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强制仲裁程序。因此假如老纪的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不服,还要经过诉讼程序。这样,老纪追讨一次拖欠工资,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如果公司把诉讼时间拖长,耗时一年多也很正常。【说法】支付令下,无需再走劳动仲裁程序有专家曾指出,追讨拖欠工资遇上“一裁两审”程序,对劳动者很不利,根本经不起这样耗着。许多劳动者遇上拖欠工资,如果不是数额较大,非讨不可的,也就不讨了。追讨拖欠工资的这种尴尬,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望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关庆勇认为,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比较符合现阶段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需要。像老纪这样的劳动者,只要一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向申请支付令,不需要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个程序。另外,支付令由发出、执行,比之仲裁,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典型案例二】为9天加班费,放弃高薪的银行工作王女士与供职14年的“老东家”对簿公堂。她的理由是“老东家”欠她9天的加班工资,因此索求1
2.76万元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从1992年7月起,王女士就在这家国有银行上班。2005年3月1日,该银行改制后,银行与王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即劳动者)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按照王女士的理解,她是一周5天工作制,超过工作时间都必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王女士说,2006年1月至9月,她每个月都在周末加班一天,累计加班9天。但是,银行在这9个月里既没有及时给她安排调休,也没有及时发放一分钱加班工资。被告银行首先否认王女士在周末加班。银行还说,其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王女士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因此即使她每月在周末多上班一天,也只能算正常上班,而非加班。按照王女士的计算,这9天的加班工资也只有1517元。而她却因此提出企业违约,要求准许她与该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为区区千余元的加班工资,王女士放弃高薪的银行“金饭碗”,原因何在大宗索赔还在后头。王女士提出,因银行方面违约以致合同得提前解除,因此银行应支付违约金1
2.76万元。另外,王女士说,银行不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她因此要求银行每月赔她5400元不能及时就业的损失。被告银行认为,王女士不愿辞职,因为得支付巨额违约金,所以才提出加班工资问题。银行认为,违约的不是被告其实是王女士。目前,此案尚未判决,谁“违约”尚待来判断。劳动权益本就该斤斤计较。【说法】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企业还得支付补偿金王女士想行使的是“解除合同权”,这项权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支付工资的举证义务在企业。一旦企业没有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所要做的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申请支付令。法律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对保证劳动者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减少企业违规不给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典型案例三】无故提前解约赔付员工违约金和补偿金小杨1997年8月进入厦门某技术公司,任生产主管。去年8月1日,公司以小杨玩忽职守导致产品质量出问题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从小杨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000元。小杨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不仅要退还1000元的违约金,还要支付违约金1000元、经济补偿金2.7万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查明,小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元。但公司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因为杨某玩忽职守造成的。为此,仲裁部门“判定”该企业违约,应将扣取的违约金1000元退还小杨,并一次性支付给小杨违约金1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7万元。假如小杨之前没有与公司约定违约金为1000元,他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是3年的话,小杨可以拿到违约金
1.8万元,而不是1000元。因为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是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每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3000元×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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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此外,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这两类纠纷案件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经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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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劳动局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在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支持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事项的处理:
(一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 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 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 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 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 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二个环节 ; 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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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 后一个环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的法律效力, 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 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所谓除名, 是指根据 《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 的规定,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所谓辞退, 是指用人单位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 ; 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 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 。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 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 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 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 ; 因社会 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 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 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 ; 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 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 而产生的争议 ;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 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五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这里主要谈一 下“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时, 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 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 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 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 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 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 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未 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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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等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 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 他劳动争议,也要纳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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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仲裁法?什么是经济仲裁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济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论,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 通过经济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义在于: 1.仲裁的灵活性大,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而且手续简便,费用低; 2.仲裁员对法律贸易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能够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及时解决问题; 3.涉外经济仲裁有利于推动中外经济贸易和国际技术交流的发展; 4.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人民的压力。 相关知识:简易仲裁程序 一般来说,简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是相对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对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简化。但应当明确,这种简化主要表现在某些程序的灵活处理和有关期限上的缩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经阶段、仲裁庭的权利义务上则不能简化。 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具体说,它适用于两类案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虽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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