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案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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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案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包括给犯罪嫌疑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向办案机关了解职务侵占案的相关案情,同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可以查阅、复制并且摘抄跟案件相关的案件材料等。
职务侵占罪案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职务侵占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应尽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三、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词有哪些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综上,职务侵占罪案辩护律师享有以上合法权利,不过辩护律师也有其应尽义务,比如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伪造证据,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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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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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职务侵占 辩护词 无罪辩护有哪些内容,因为叔叔的儿子被拘留了,需要辩护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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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是叫我们写一份辩护词,我想要咨询一下职务侵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此次参与犯罪纯属偶然,属于初犯和偶犯,系其没有法律常识和对自己要求不严所犯下的错误。被告人极容易教育和改造好,因此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其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涉嫌本次犯罪,主要还是法制观念淡薄,被告人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本案的犯意、工具准备、销赃等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并不参与,被告人杨某某之所以开放行单,主要因为同事、朋友的关系碍于面子等因素,才做的。因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比较小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某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了同案犯的犯罪情况。杨某某真心认罪、悔罪,如今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悔改的诚意,并自愿认罪。在本人与被告人杨某某交谈过程时,其曾不止一次地向辩护人表示悔恨之意,并下定决心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涉案金额不大,给单位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该罪系财产性犯罪,而非暴力性犯罪,且涉案金额刚刚过刑事立案标准,涉案数额较小。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等虽然侵占了被害单位的财产,却并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生产和产量,也没有影响被害单位的利润。被告人等违法侵占的是单位原本就要回收的材料,这类产品不为被害单位所重视,这也就是为什么被害单位长期以来没有发现产品丢失的原因。此外,被害人单位对于财物的监管缺失也是造成此案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辩护词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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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有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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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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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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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给别人做辩护,但是他关于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以前整理的资料都没了,现在想找份模板参考下
[律师回复] 以下是职务侵占罪罪轻辩护词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鉴于被告人付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付某犯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本案付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自首。
付某在笔录中多次供述:“3月16日当班的时候听到同事们议论说店里多了一条不是本店的项链,觉得很奇怪,我听了很害怕,昨天在家里想了一天,今天上班的时候就把项链带在身上,想把项链还回去”“3月17日我休息,我在家里思想斗争了一天,决定还是把项链还回去,3月18日我上班时就将项链带在挎包里带去了,崔经理看到我后问我项链是不是我偷了,我当即就承认了”(详见案卷第3
6、3
9、42页付某供述笔录);在庭审调查中,付某也再次供述其把项链带去上班的目的就是想要向经理交代犯罪事实、退还项链。辩护人认为:
1、付某在知道他人已经发现情况异样的时候,没有因为害怕行为败露而逃跑躲避,而是在休假隔天的工作日继续到店里去;
2、付某不仅自己自愿到店里去,并且还特意将赃物带在身上,带去店铺,而没有销赃,或者将赃物藏匿起来,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罪行;
3、到了店里以后,在经理向其问询情况时,付某马上就向经理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这些举动完全是出于付某的个人意志,反映了付某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自愿认罪投案的主观意图,在客观上,付某也确实实施了主动向店铺投案、如实交代的行为。并且,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在过来抓获她的路上时,付某没有逃跑或抗拒的迹象,而是自愿置身于控制之下,等待公安机关的抓获,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付某并不是被动归案的,其没能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原因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及时抓获,而不是因为付某的逃避和抗拒。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付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其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即便法庭最终认定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亦应当认定为系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付某在本案中的具有主动退赃的行为。
付某在案卷第49页所做笔录中供述:“(经理)问我项链在哪,
我说在包里,这时警察就走了进来,我就将那条偷来的项链从包里拿了出来交了出去”,付某在法庭调查中也供述是其主动将项链拿出来退还的,而不是警察从其包里搜缴查获的,该情况于被害店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是“付某主动将项链交出来”的情况可以相互印证,应当予以认定。因此,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主动退赃,体现了付某的积极悔罪态度,也使得被害公司的损失能够得以及时弥补,这与公安机关依职权追缴查获赃物的情况具有一定差异,在量刑上亦应当有所区别。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6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即便法庭最终认定涉案赃物系被公安机关追缴查获的,根据前述同条第(3)项的规定:“全部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法庭考虑此点对付某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出具了《关于请求对付某从宽处理的报告》(已向法庭提交),载明:付某一贯表现良好,工作认真,一时糊涂才侵占店内财物,案发后付某真诚悔过,并积极全部退赔店内损失,公司对其所犯错误表示谅解,请求给予从宽处理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四、被告人付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次因一时贪念走向犯罪,其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从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付某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虽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从其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上看,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也没有给被害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付某的孩子年仅二周岁,尚需要母亲照料,但付某却因为本案被关押在高墙之内,辩护人代表付某及其丈夫、幼儿,恳请法庭体念孩子对母亲照料关怀的渴望,对付某从轻处罚,让她和家人能够早日团圆。
虽然付某曾有盗窃前科,但并不属于累犯、惯犯。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8)单纯侵犯财产犯罪,情节较轻的;(10)经济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的”,辩护人认为,付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本案所有案中案外情节,对被告人付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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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毕业之后找了一个工作,现在在律师事务所里面上班呢,前段时间接了一个民事案件,无罪辩护侵占权的解释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苏湖城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就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据本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其反映(以下“我”指李某本人):
1、大概在2014年2月,任某买了一批设备,其中有一套HD310测身仪,当时是由我交代由苟某办理,是客户自提,有没有合同及具体金额我不清楚,该笔款项2.5万元是由客户直接交给财务,我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2、关于福州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设备公司”)的事,这笔业务最早是福建省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要买RTK定位设备,当时有很多家供应商竞争,我刚好认识设计院郑某,通过他我了解到设计院还需要6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些测绘的附件和耗材,这些设备不能写在合同里面,这个事情当时我有电话向广州总公司副总裁李某反映能不能做,李某说可以选择一家代理商来做,不然广州总公司也做不了这笔业务。
朋友的老家在一个村子,里前段时间就说要修路,但是一直没有消息,他怀疑村长职务侵占了,请问职务侵占刑事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时××犯罪数额认定为5万元,属数额较大。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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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利有哪些?
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上诉权、拒绝辩护权等等。辩护人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行为,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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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利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辩护人享有的辩护权利有哪些,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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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在大学期间成立了一个公司但由于她要出国进修于是把公司交给她的叔叔打理,但当他回国之后发现公司的一切事物都变了,公司已经变成了他叔叔的,现在想问一下职务侵占无罪辩护词大概都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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