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挪用公款法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如果使用公司的款是正常活动,不属于挪用公款,因为款本身就是法人的现金资产,法人使用现金资金属正常的经营活动与资产使用方式。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2、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三、挪用公款如何认定超过三个月?
1、从挪用行为实施之日、到归还公款之日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的,可以认定为挪用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1)“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4)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6)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在国家单位就职的职员,是不得实施公款的挪用行为的,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特定的职员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对挪用公款法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