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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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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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是哪些

构成恶意串通要求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的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而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构成恶意串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却仍然实施恶意串通的相关行为,最终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到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由于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所以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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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是否构成恶意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构成恶意合同无效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此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此时合同无效之后,也是会引发一系列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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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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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构成恶意串通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后果通常归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恶意串通型非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属于一种特殊的“返还财产”形式: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须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二、构成恶意串通的条件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如果没有这种串通、勾结,该合同将不可能订立或者即使订立,合同的内容也将有所改变;
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他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即追缴财产,它属于民事制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追缴财产的同时,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在追缴财产和返还财产这两种责任进行同时追究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即在返还财产后还有剩余时才应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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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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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串通诈骗罪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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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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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串通违法行为要求违法人主观上知晓自身的行为会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但仍然实施恶意串通行为,最终致使第三人遭受实质损害。恶意串通行为被我国《民法典》所禁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恶意串通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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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恶意串通本身并非直接导致合同诈骗罪的门槛,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谋欺骗,这将直接损害到无辜的第三方的权益,甚至涉及到诸如虚构事实、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往往是单方面或者多方面对合同另一方进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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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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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构债务,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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