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公布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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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要进行初步公示,在此期间应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公布

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公布?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产权调换。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5、支付拆迁补偿款。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方案由谁公布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要依法公布拆迁补偿方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的被拆迁人都可以向政府部门投诉。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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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土地使用税简讯由谁发布?
收土地使用税的简讯一般由当地地税局发布。在简讯中,地税局会对当年所收取的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情况作出汇报,以让群众了解土地使用税的收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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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征收公告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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