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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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怎样的?

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作案人动机不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行为。因而不作为是行为人为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该手段的采用是犯罪体现的形式之一,比以作为形式采用的手段更为隐蔽。

二、纯正作为犯的概念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而非纯正不作为犯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非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分类中对于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法定不作为)而言的,其以不作为形态实现了法律规定通常只能由作为犯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三、不纯正作为犯的概念是怎样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称为不纯粹不作为犯罪。

四、不纯正作为犯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危险性。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要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

第二,过错性。行为人的先行行为的过错性或是明显表露于外,或是隐藏于内,需要结合其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予以判断。但无论如何,具有过错性方成其为先行行为。

第三,举动性。消极的不作为不称其为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是不作为,则意味着法益危害结果均系不作为所导致,对行为人定罪就须依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样定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而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问题。

第四,意志性。该先行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之内,并体现行为人的意志,即主观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为体现出来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必然一致。先行行为是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只能定行为人不纯正不作为的过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险状态的,则定性为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第六,隐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为往往是没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说常人也经常性地犯这样的错误,它只有结合行为人后续的不作为才能体现出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的不同重点落在了纯正与不纯正上,这可以理解成是作案的动机和心理活动是不同的。而不纯正的犯罪法院将会考虑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定罪,正常来说同样的罪行纯正作为犯的罪行将会更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的区别是怎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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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什么是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简单举例让人容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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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第404条不征、少征税款罪;
(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因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犯。例如甲某在医院生下一女婴,见有残疾,就将女婴遗弃在医院。甲某不履行对女婴抚养义务()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专门的犯罪(遗弃罪),属于纯正的犯。不纯正犯(或称不真正犯),指行为人因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而构成故意罪、抢劫罪等。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认定甲某构成故意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犯罪故意罪(因为故意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犯。就构成故意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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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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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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