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期是否可以办离婚证
怀孕期间也是可以离婚的。在怀孕期间,出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此时男方若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的,法院不就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等因素进行审查,而是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并非完全不可以离婚,存在一定的例外规定。主要有:
例外规定一: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和男方提出离婚不同。法院毕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规则进行开庭审理,并最初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这种情形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方同意离婚,且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分担也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又在30日内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完成离婚程序。二是男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分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就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女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应该正常审理的。
例外规定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该条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确有必要”目前没有更进一步的法律法规明确解释具体的情形,而是交由法院根据个案中的情况酌情去判断是否达到标准。当然,法院对此条例外规定的适用肯定相当谨慎和严苛。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认为“确有必要”。如,女方怀孕是因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所致;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
二、颁发离婚证的步骤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三、在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后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在我们国家,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诉讼,由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法院会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不论是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还是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都是具有同等效力的,不需要再重复办理。很多人拿着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都很疑惑,就这样几张纸就能证明离婚了?那民政局的系统上会不会同步显示我已经离婚了呢?其实大家不必担心,“这几张纸”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在生效以后,就能证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用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可以办理再结婚手续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领取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后,一定要注意文书是否生效: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如果双方都没有上诉,该民事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有任何一方上诉,那么民事判决书就没有生效,我们就需要等二审审理结果。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在没有发生效力前,意味着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案件当事人不得另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怀孕期是否可以办离婚证,就为大家解答到此。虽然法律中对女方孕期离婚做出了限制,但更多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若是夫妻双方在此期间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按照规定办理了手续之后,也是可以领取到离婚证,然后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要是你在离婚方面有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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