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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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具体关于“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的问题,以下将做详细介绍。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成员有什么法律责任?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等等。

三、公司清算中可能发生的责任

在公司清算中,可能存在如下责任:

(一)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清算义务人来说,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能够清算时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适用于清算义务人虽然存在侵权情形,但公司任然能够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围限制在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2、公司无法清算时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对未经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时债权人如何救济作了规定,但未对非控股股东的损失如何救济作出规定。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补充:“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二)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在公司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取代了原管理层而实际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清算事务,因此,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一般参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来看待。《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了解清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对清算组成员和公司债权人而言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多数情况下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意味着即将破产终结。而清算人也就是一种临时存在的“组织”,将公司剩余的事项处理完毕。要是你对公司清算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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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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