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后执行死刑在哪里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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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一般都是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死刑在哪里进行,执行死刑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且执行死刑的过程不会公布,但执行结果要公示。
刑事案件结案后执行死刑在哪里进行

一、刑事案件结案后执行死刑在哪里进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等;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不被执行死刑等情况。

四、刑事案件中不能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五、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民事赔偿争议还能起诉吗?

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起诉: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民事赔偿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由此可见,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死刑在哪里进行,死刑的执行有非常严格的操作流程,在犯罪分子被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需要依法通知犯罪分子的家属。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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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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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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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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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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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发现的:第一审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发现的: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
下级接到最高人民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
最高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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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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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
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由于《刑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一律对实施了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例如,对于一些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实施了轻微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故意犯罪,在现阶段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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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死刑怎么执行死刑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判死缓的人,能执行死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多人都常常问到的问题: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死刑又被称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其次,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要被执行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而死缓则是不那么确定,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出现至少3种结果,被最终执行死刑显然不是唯一的结果。
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里。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个死刑执行制度,只规定在中国的刑法里。
以上只是死刑和死缓的部分区别。
《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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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死刑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种类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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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 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 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怎么进行
被执行不可以提起中止执行。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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