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能够委托律师书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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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能够委托律师书写吗

一、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能够委托律师书写吗

能够找律师。对于违章建筑物的具体处理问题,因合法财产方受法律保护,没有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明确确认为违章建筑,当事人请求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处理。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应合法手续,违章建筑物成为合法建筑的,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违章建筑已经产生的既得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违章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本

张,男,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身份证号码:。

李,女,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1、年月年购得位于市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字第号,室厅,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2、将来王父母去世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3、婚姻存续期内双方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4、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6、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7、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财产分割的是双方的合法共同财产违法的财产并不属于当事人的。不合法的财产只有变成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离婚财产分割,双方能够进行协议分割,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能够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能够委托律师书写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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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能够委托律师书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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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你好我的叔叔和婶婶打算离婚。他们正在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需要写一份财产分割代理词,我想请问一下财产分割代理词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财产分割代理词我的意思就是说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接受艾芙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诉讼,经过当庭质证,我认为: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将房产过被告系原、被告对婚后未分割财产的协议分配,并且原告已履行完过户义务,上述分割财产协议已实际生效;原告就房产分割反悔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 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原告提供的诉诤房屋信息查询及存量房买卖合同均能证明诉争房屋由原告从原告父母处购得,取得时间为2006年3月22日,而原、被告离婚时间为2006年12月,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无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本案诉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被告系原、被告对婚后未分割财产的协议分配,并且原告已履行过户义务,财产分割协议已实际生效。
1、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本案原告作为诉争房屋部分产权人,处分自有房产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原、被告口头协议将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 ,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原告已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故上述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三、 原告就财产分割反悔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本案原、被告虽然诉讼离婚,但在诉讼离婚中双方仅处分人身权,而对于财产权仍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现原告就协议分割财产反悔,故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关于一年时效的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被告的时间为2008年4月5日,故原告最迟应在2009年4月4日之前诉讼。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
王立丹律师
2014年2月25日
我和老公离婚了,我们有一套在城里的房子。还在农村有一套自建房,我准备起诉划分财产,那么有关离婚代理词+自建房分割的具体范文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开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逐渐发现原告性格偏激、生性多疑,被告拼命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每月四千元的微薄工资,除了扣还将近两千元的房贷外,剩余部份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为让妻儿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述,原告未对家庭生活开支出资分毫,也未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义务,但被告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原告多加包容、忍让,不予计较,也试图与原告沟通交流,却屡屡因原告顽固、暴躁的性格而无果而终。最令被告心寒的是,原告对被告繁忙、危险的工作难以理解、支持和信任,时常无理取闹的埋怨、苛责被告,与被告激烈争吵,令被告身心疲惫,感受不到任何家庭的温暖。不仅如此,原告对被告与朋友间的正常交往诸多干涉,甚至无中生有诬陷被告对其实施暴力、有外遇等,还怂恿其父母到被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对原告已经彻底失望,无法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收入稳定,相较于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原告,被告更能为孩子的生活、学习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且被告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素质高,在部队数年的学习和锻炼,成就了被告刚正不阿、尊老爱幼、责任心强等优良的性格秉性,孩子跟随被告,更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而原告没有良好的自身素质,文化程度低,学习基础薄弱,对父母的依赖性强,婚后还时常随同其父母居住,由其父母照料生活,原告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更没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对孩子成长无益,相对于原告,被告更有条件和信心能够教育好孩子成为优秀的人才。故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言,涉案房产系由被告出资首付37万元购买并独自偿还按揭贷款至今,房屋装修费用也大部分是由被告出资支付的。原告诉称涉案房产系由其父母出资首付购买并装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原告所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就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被告支身在本地工作生活,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住所,而原告时常回娘家居住,涉案房产对于原告来说只是非经常居住地,原告即便没有涉案房产,也可以在其父母处居住,而被告没有涉案房产,就只能颠沛流离住无所居,故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另外,如前所述,涉案房产的首付及按揭贷款均系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亦系被告出资大部分,以购置房产的总成本为基础,按原被告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权利份额,被告的权利份额明显高于原告,应当将涉案房产判归被告,以权衡利益。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继续由被告作为产权人,可免房产变更登记之繁琐,加之原告经济基础薄弱,收入不稳定,根本无力偿还房贷,若将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可能面临因原告还贷不能致房产被冻结、查封等危险。故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外遇等,均属信口胡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所谓“保证书”,内容均系由他人编造撰写,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依据。被告对家庭尽心尽责,对妻儿尽心尽责,恪守为人夫为人父之道,从未做过任何伤害原告、破坏家庭和睦的事情,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应予以采信。故原告谎称被告存在过错,以此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并企图侵吞涉案房产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有对孩子抚养权及涉案财产分割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前述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不能作为认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归属的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将婚生子判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并判令涉案房产的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叔叔开车出去,在路上突然冲出来一个小孩,他没有来得及下车,把孩子坐上了,现在正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他找到了一个律师,想要为他辩护。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代理词是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 ;
  
4.特别约定: 。
  第四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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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词标准如下:尊敬的法官:
受本案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我们作为其与原告陕西某设备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该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不应退还其代理费,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一、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原告称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完全不是事实。
自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来,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为履行代理义务,被告指派的律师多次前往西安,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对原告多年的财务账簿进行了查阅,充分搜集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制作了原告起诉某公司的起诉状,制作了证据目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并多次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立案问题进行沟通;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时间拖延立案的情况下,建议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后经原告授权,代理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立案的情况,并准备继续向相关方面进行反映,但原告未再对被告进行授权。因此,原告称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完全不是事实。
二、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该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原告更换法定代表人后,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为“依据”,于2013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因事实上并不存在被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又因其任意解除权被约定排除,故其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1)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起诉状称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未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义务,致使原告与某公司的纠纷至今不能解决。”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被告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原告所称被告未 尽责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不是事实。
其次,委托事务尚未完成也不是由于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造成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立案的行为根本不是被告的行为,当然更不会是被告的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2)原告的任意解除权被约定排除。
虽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本案中,《委托代理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可见,双方约定排除了原告的任意解除权。
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无故终止履行合同。
三、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1、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关于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2、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1)《委托代理协议》于被告收到《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时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根据该约定,一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终止的情形。如前所述,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的行为表明原告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因此,《委托代理协议》于被告收到《解除lt;委托代理协议gt;通知》时终止。
(2)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向其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本案中,委托事务尚未完成不是由于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造成的。因原告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原告已付代理费不应退还,更不应支向其付利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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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同事,他找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在他们那里买了一个房子,但是工作的原因,他找了朋友帮他签合同。委托代签合同证明词咋写?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职责,甲乙双方就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事项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委托乙方代理。
  
二、甲方职责及工作内容
  
1、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2、委派1名分管领导及1名熟悉本采购项目情况的技术人员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3、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经审批的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审定采购工作计划和采购文件等文件,配合乙方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5、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7、邀请监察、财政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评标。
  
8、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助乙方向落标人发致谢函。
  
9、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乙方签订。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10、履行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手续。
我五年前前嫁了我的丈夫婚后我在家带孩子最近我发现我的丈夫好像出轨了一次无意中我碰到他跟别人约了所以我决定跟他离婚我需要分割他的财产。请问一下您离婚财产分割代理意见词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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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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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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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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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律图律师提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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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能够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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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哥哥,离婚了,但是他前妻不同意分割财产 他该怎么做?什么是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上面说的就是对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代理词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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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现在打算离婚了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应该注意什么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政府委托代建代建公司,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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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会委托律师书写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违建房产分割一案的代理词会委托律师书写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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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和对象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财产方面还没有分割,帮朋友问一下,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分?离婚分割财产代理词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关于离婚分割财产代理词给你一个例子来看吧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晋毓龙律师担任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有效。现被告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30万元,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至于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作约定,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代理人认为是针对借款期限内而言的。借款期限内无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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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书写吗?
探视权代理词可以委托律师书写的。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就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需要向法院进行起诉,并且需要提交探视权代理书,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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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朋友想要离婚,但是双方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起了争执,共同财产分割女方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本案原告罗**的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谢。
一、本案的标的物房屋、车辆、工棚等财物,经原审庭审质证及本庭重新质证,充分地证明这些财物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证据“4”中的机动车保险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村委的证明及证据“10”中的75页记帐本,证实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车经营赚钱的事实。其中村委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买车经营赚钱主要用于共同修建房屋,同时证实了共同修建的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证据“5”中的村委证明,不仅证实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修建,还证实了该房屋的面积约为108平方米,房产证及宅基证在待办中。证据“6”证实原告在共同修建房屋过程中,原告外家赠送了一车价值5000元的木料,用于支持原、被告共同修建房屋。证据“7”证实在原、被告的房屋落成时,原告的外家又赠送大部分家用电器等家具给原、被告双方用于家庭生活,视为对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落成表示祝贺。这些证据清晰完整地证明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经营赚钱建屋的过程及事实。三名证人证言除了证实上述房屋、车辆等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外,还证实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共同拥有两间工棚及一头300多斤的猪,且车辆和猪已被被告擅自出卖和处理。
而被告所提供的村委证明及其他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之父是被拆迁户,但并不能否认原、被告共同建房的事实。与本案标的并无关联性。  
二、本案中,就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当多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企图侵占原告与其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共同使用的工棚,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车辆其它财物,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双方该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给原告,建议判决分给双方共同财产的70%给原告。对不能均分的共同的房屋和工棚同时建议折价或竞价分割。
三、本案被告在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证据“8”中的“村委证明”,证实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经受不住被告殴打才离家出走。证据“9”证实,在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与他人同居并于2009年12月11日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子。该证据上面清楚的注明,生育小孩的母亲叫**,被告在家属栏签名并注明与**是夫妻关系,且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清楚地记载该小孩为平产。充分说明被告在2009年2月份就已经同张兰同居并致张兰怀孕,而关岭县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6月10才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本案被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二项、第三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公开怀孕生子,且毫不遮掩地在出生证明上签上自己作为所生育小孩父亲的名字。同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2万元。
四、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地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法定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其基本规则即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我们共提供13组共101页书面证据,并向法庭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至少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告应该就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所以,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的标的物房屋、工棚、车辆等财物确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予以判决适当多分给原告,并就被告在与原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到每一位像原告这样的身体受伤害、家中受虐待、精神受打击、财产遭侵占、生活无家可归这样一个弱女子的身上!
律师你好,我的哥哥最近要离婚了,正在办理手续和讨论财产分割的问题,请问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的问题,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 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参加庭 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 2007年 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 150万 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原告与被告于 1996年 9月登记结婚, 2009年 12月 11日丹阳市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并制作了丹阳市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 2007年 10月 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 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 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 18条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认定、 19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 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 上述常州公司股 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 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 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 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 在原、 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 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 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 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 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 被告在 2009年 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 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 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 就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 不存在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 产” 、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的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 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 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 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 共同财产 中是不存在 30万元银行存款的, 而实际上, 该 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 告 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 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 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 一初字第 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 , 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 2011年 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 额尚未分割, 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 被告虽提出异议但 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 从
1、
2、 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 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 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 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 也是在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 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 “丹阳市某物流有 限公司” 、 “丹阳某有限公司” 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故, 原告 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 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 2007年 10月 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被告 以 150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 2011年 8月 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 与 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 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 2011年 9月 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 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 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 2011年 8月 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 58万元,此时,该诉争 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 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 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 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 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 ) 工资、奖金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 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 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 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 毁损的, 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 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 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 方。 对非法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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