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两个担保人怎么样分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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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银行两个担保人怎么样分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银行两个担保人怎么样分债务

一、银行两个担保人怎么样分债务

如果担保合同上明确双方担保责任的分担比例,按合同执行;若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之间系连带担保责任,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担保人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担保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人在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的时候,可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比如说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约定由担保人来履行债务,而担保人在履行债务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说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可以约定每个担保人分担多少债务。

对于银行两个担保人怎么样分债务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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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两个担保人如何分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银行两个担保人如何分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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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两个担保人如何分债务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分担债务,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来偿还全部债务,而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承担债务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是要求其他的担保人来清偿其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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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属于债权担保吗?
[律师回复] 对于冻结银行存款属于债权担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在人民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
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例如,在执行
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
B(开发商)在
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
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依约将拟强制执行的该资金存入双方约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即已冻结并拟扣划的资金账户。案外人C银行据此请求解除冻结措施,称若强制扣划,则其对该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就出现C银行的抗辩究竟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A的债权问题。笔者认为,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当然可以设定担保物权。货币上物权的变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式,以货币的持有人作为货币的权利人,以货币的交付作为权利的转移,与普通动产并无不同。金钱是一种特殊的物,一旦取得占有,即取得所有权。动产质押的原则是质物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以金钱出质转移占有有悖质押原则。但是,如果将金钱特定化,就可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合同法有合同标的不特定,则合同不成立的原则,金钱特定化后进行质押,符合质权的法律特征。因此,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的交付可以确认为质押。但是属于债权质押还是动产质押,取决于是否特定化。如果金钱特定化,属动产质押;如果金钱非特定化,属于债权质押。案外人C银行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但其请求对该资金优先受偿的执行异议成立。此时,对该资金的强制扣划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在案外人(质权人)C银行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则可予以扣划,在C银行优先受偿后,将剩余款项向申请执行人A支付。如果在案外人(质权人)C银行优先受偿后无剩余可能,则属无益执行,也就失去了扣划的意义。同时,还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经执行查明,上述资金不具备特定化条件时,即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开立专户将资金转移占有并特定化,则C银行的行为不符合质押特定化的要件,其执行异议应依法裁定驳回。此时,该资金不但可以扣划,而且其他权利主体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将该资金向申请执行人A支付。当然,如果案外人C银行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提起异议之诉。
二、冻结被执行人资金或债权时,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及期限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请执行人系另案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执行对其金钱债权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将资金执行至账户,而相关审判庭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持协助执行通知、民事裁定要求执行机构对该债权或者资金进行保全,或者其他人民依据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保全该债权或者资金的情形,对此,如何适用法律例如,甲系A的申请执行人,又系该院审判庭的另案被告或者B另案被告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执行机构的身份已由执行人变更为协助执行人。既然成为协助执行人,就应依据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第一条的规定,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及时履行此项协助执行义务。协助执行中,在冻结上述财产时,同一人民审判庭与执行机构之间及不同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是否应受期限约束对此问题理论与实务界有意见分歧。有学者认为,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因为此时执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有学者认为,应有期限的限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该规定第三十条还规定,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实践中,有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后,未再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导致该财产被长期查封。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实现财产的流转,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就此,查封扣押冻结规定首次针对不同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冻结期限。结合上述规定,说明受冻结期限约束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其他资金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人民账户内执行到位的资金虽不是银行存款,但应属于其他资金,且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并没有人民协助执行除外的但书条款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同一人民审判庭与执行机构之间及不同人民之间的协助执行,同样应受到冻结期限的约束。一旦执行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即应立即进行冻结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适用不同的期限,并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如果审判庭或者其他人民的审判庭未向执行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如果办理了续冻手续的,则冻结效力应当继续维持。
三、冻结、扣划存款中,判定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性质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人民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放于一般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被执行人就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冻结的资金系专项资金,请求解除冻结措施。对此,笔者认为,人民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并可予以冻结和扣划。
首先,专项资金是指有特定用途的专门资金。结合结算办法,专项资金应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等十五项资金。结算办法
第十一至第十五条将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四种,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其次,结算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开户登记证。其中,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律、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存入专用账户,专向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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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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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两个担保人应该怎样分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银行两个担保人应该怎样分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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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负债可以担保吗?求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个人向银行贷款办理的程序是这样的:
1.准备资料。个人首先准备好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有配偶的客户,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需要出具抵押物的产权证;如果是免担保贷款的客户,需要提供良好的信用记录。
2.办理申请。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客户可以到银行或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操持贷款申请向银行交验相关资料和客户交纳各项费用后,客户需要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
3.贷款审查。如果是购房贷款,首先由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如果合格则由银行进行最后的贷款审批;如果审查不合格,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办理其它法律手续。除合同之外,客户还需办理一些法律手续。如果是抵押贷款的客户,客户需要在银行进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和备案,以备将来查询。
5.银行放款。客户的相关手续料理完毕之后,银行会根据对借款人的评定,进行借款审批或者报送上级审批。然后,工作人员会告知客户贷款数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相关细节,并签发贷款指令,将贷款项划入客户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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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银行抵押是否属于担保债权
[律师回复] 不属于的。银行抵押主要是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无法按约履行偿还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进行偿还相应的债务。而担保债权则是值得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担保贷款债务诉讼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银行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哀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归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贸易登记证实等材料的复印件。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具体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前提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前提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用度,如确有难题,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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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一定要两个人承担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债务一定要两个人承担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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