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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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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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一、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可以的。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手段签下的合同。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规定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对于可撤销合同是分为几种情况的,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合同就可以进行撤销了,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希望大家明白。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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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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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瑕疵履行合同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如果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也可以撤销。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明显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
2、合同瑕疵包括主体瑕疵、意思瑕疵、内容瑕疵和形式瑕疵,不是所有的合同瑕疵都能通过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才可以行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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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问一下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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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履行合同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如果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也可以撤销。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明显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
2、合同瑕疵包括主体瑕疵、意思瑕疵、内容瑕疵和形式瑕疵,不是所有的合同瑕疵都能通过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才可以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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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瑕疵履行合同可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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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类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瑕疵履行《合同法》要求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产生一方当事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合同瑕疵履行,又可被称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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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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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瑕疵履行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
(二)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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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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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如何撤销
[律师回复] 一、对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司法解释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的规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重新鉴定。
二、通常情形下,鉴定意见因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为法院采纳,但是实践中也不排除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因职业道德、工作失误或者能力所限而出具了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的情况。法院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鉴定意见经查证后及时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瑕疵,那么法院就不能采纳该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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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
1、鉴定机构在发现其出具鉴定意见存有瑕疵问题后应立即向委托法院说明鉴定意见的瑕疵情况,包括瑕疵的内容、产生原因及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委托法院在收到该瑕疵说明后,应当立即审查瑕疵说明的内容,如果认为鉴定机构未表述清楚的,应通知鉴定机构重新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鉴定报告瑕疵说明表述清楚的,法院则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应对:
(1)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将该瑕疵及时告知当事人并重新组织质证,通过质证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是否更换鉴定机构等事宜。
(2)案件已经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法院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考量鉴定意见对定案结果的影响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3)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应当将该瑕疵说明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组织质证或是否进行重新鉴定。
(4)如果一审或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查该鉴定瑕疵是否影响了案件处理结果,进而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法院也应当将该瑕疵说明及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5)案件判决生效后,因其他原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接收瑕疵说明的法院应当将该说明移送至再审法院,由再审法院审查该瑕疵说明。经审查认为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影响的,应组织当事人听证并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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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鉴定机构故意做出错误鉴定意见或虚假鉴定意见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因虚假、错误鉴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于触犯刑律、故意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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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的构成条件,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瑕疵履行的构成条件构成瑕疵履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有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如无履行行为,只能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2)履行标的不符合债的内容即存在瑕疵。所谓瑕疵是指债务人交付或提供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债的内容。
(3)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是指债权人合理期待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例如,债务人交付的机器不能正常工作,不但造成债权人既得利益即机器本身的损失,而且造成债权人可得利益即机器正常生产所产生的利润损失。
(4)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二、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其法律后果为:(
1)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强制执行。(
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债权人如仍愿受领,则可请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当然,此时实际上已构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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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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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有瑕疵能退货吗?
[律师回复]
一、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有瑕疵能退货吗债权人拥有的完全履行请求权在行使上还应当受诚信原则的限制,在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上须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可以为修理、更换、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该类责任方式。这是因为,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使用价值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也应鼓励向交易完成的方向发展。对于退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应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选择。退货相当于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会造成债务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所生的损害与解除对于债务人所生的损害相比显失公平的场合,或者经过修理、更换、重作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始得主张退货。但何谓显失公平,则应视具体情况,交易习惯而定。如果合同存在欺诈成分,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受害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当履行义务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当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授受了对方的履行标的物,不等于就免除了对方的违约责任。接受了对方有瑕疵的标的物,仍可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以救济。由于合同的性质具有可撤销性,当事人接受了标的物,意味着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即认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并不因此就改变了履行方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性质。这是两回事。受害方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认可了欺诈合同的效力,接受了合同的标的物,这反而免除了另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这对受害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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