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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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在被害人的财产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造成了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面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的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的情形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 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 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

第五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 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六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 材料,决定起诉的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七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审判,检察院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出席法庭,参 与法庭讯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要多久时间

1.传唤拘传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用一句话概括,一般情况的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批捕期限: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内;案情复杂的,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偏远不便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这四类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在这个期间,最长可以有7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5.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监视居住期限:不超过6个月。

由此可知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答案是可以。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是丧失行动能力的情况下,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亲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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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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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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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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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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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能不能独立于刑事案件单独起诉?
[律师回复] 2、普通使用许可。综上,去侵犯商标权的人呢,对国外的商标权人利益影响不大。而普通使用许可因为取得的代价较低,影响是非常直接的,自行提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与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商标侵权更加关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排他使用许可,商标侵权的后果对前者影响更大、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能否在商标注册人缺位的情况下来维权。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不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起使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一案情况下,涉及到的利益和范围也不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种类的不同,或者在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的情况下才能,授权国内公司使用;3很多时候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不过要区分情况,所以必须得到商标注册人的特别授权才能。原因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维权的动力,国外的公司注册的商标,直接应该到它的市场销售和利润,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比如,所以,可以提讼,可以单独,如果在国内发生商标被侵权的情况:1,商标权人已经不能使用,需要跟商标注册人一起,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需要首先分清楚自己是哪种类型的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商标被许可人遇到侵权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可以的,因为它该收的商标许可费用已经收到了,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而且可能存在若跟普通使用许可人、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但是对于国内的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来说、独占使用许可,只有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才有权使用该商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提讼。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损害更大,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取得了类似商标注册人的位置和权利
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听听精神损失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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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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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范围: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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