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监护权争议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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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权争议怎么处理?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同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生监护权争议怎么处理

一、监护权争议怎么处理

监护权纠纷,按照法定监护顺序不能确定的,可以先由有监护权的监护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其他利害相关人不同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此,监护人不能随意使用和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法定范围之内,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实务中,不少父母购置房屋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后因家中发生变故如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父母生病急需用钱等情形急需变卖房产,该行为便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在出现夫妻一方不同意变卖房屋,导致房屋不能顺利转让产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以非因未成年人利益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房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实务中购置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亦需谨慎,避免引发纷争。

三、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是否还应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权的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移,但监护职责则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父母是自然的法定监护人,即使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父母作为监护人仍应承担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父母承担;如果被委托人确实存在过错,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委托他人便当然免除。

四、监护人的撤换

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当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已经清楚监护权争议怎么处理了吧。虽然很多时候监护权都是针对的未成年人,但对于已经成年但精神能力存在一定障碍的,其实也是可以为其设立监护人的。而要是多方就监护权问题产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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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解除监护关系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二、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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