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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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只要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形下实施了占有农用地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依旧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的第六节,而《刑法》第六章是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量刑规定,《刑法》第六章的第六节则是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量刑规定。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状态犯吗?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也成持续犯。

(1)状态犯与继续犯,其区分就是“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角度,犯罪终了可以理解为犯罪成立。状态犯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

(2)继续犯(持续犯)是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在持续进行,或者结果在持续的发生,或者说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的情况。其实继续犯可以理解为犯罪未成立,未出现停止形态。

2、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状表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这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构成要件要素,既然如此,“造成”二字恰恰说明数量较大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一旦出现,犯罪即终了或说成立(既遂),既遂之后是占用的不法状态依然存在而已,而不是整个行为继续、连续,因而该罪系状态犯可能更合适,而非继续犯。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为同时满足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所谓耕地的保护制度,则是指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规的总称。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耕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没有获得批准之前,是不得实施占用他人正在使用的土地的行为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到占用土地的申请之后,需要依法判断是否申请人已经满足了占用土地的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不得批准申请,否则有可能会涉嫌犯罪。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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