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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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文件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2、编入管理人名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什么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破产倒闭,根据规定就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而这个时候设立管理人,处理公司遗留下来的事务就很有必要。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咨询按钮,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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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的。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股东本身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股东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
再次,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
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国家税金。
然后,再有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若有剩余的,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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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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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破产法人得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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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需担债务之责,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是由法人自主决定的,每个责任有限公司都有一个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意见应该是代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应该是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意见。法人对公司的事务有处置权,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这种处理事务的权利消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债权人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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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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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法人资不抵债时,可能会导致法人的破产,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才能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3.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法人的破产分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适用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一般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因破产清算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且都是在人民的主持和监督下进行,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结束从而落到实处。
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不需担债务之责,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是由法人自主决定的,每个责任有限公司都有一个法人代表,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意见应该是代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应该是代表股东和董事会的意见。法人对公司的事务有处置权,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法人的这种处理事务的权利消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债权人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这些情况法人要担连带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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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此类情况,需要找物业公司查明水管爆裂原因,如果是设备老化,非承租方恶意使用造成的爆裂渗水,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还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看有没有验收的的条款,如:本人已查看该房屋的所有硬件,均处完好状态,可以正常使用一旦有这一条,您是要承担此次责任事故的。
3、由于此次事故,楼下也遭受到了物业渗水造成的装修破损,您和业主本人均属于被追索赔偿的对象,所以您或多或少都要承担部分责任。拓展资料:租房须知防骗
一、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看房客户。投诉案例中就出现过广告中假称家具家电设施转让,却在合同中不加注明,以至消费者购房与看房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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