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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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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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问题带来帮助。
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

一、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

是可以的,对于过分低于损失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但不能超过违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所谓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使当事人处于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的过低,可以适当的调整,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而预期利益的损失应该把握时间点,损失的最高额,预期的利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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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怎么计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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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到底有多大,有没有大幅度调整
[律师回复] 2021年最低工资调整:天津09年最低工资820元2021年或将调整标准,但是具体的调整标准还没有发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随着经济形势向好,2021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调整,估计有关部门会抓紧研究。  另外,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单位违规最高罚30000。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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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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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调整了,工资幅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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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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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可以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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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现在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调整幅度有多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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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调整调整后要涨工资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 法律没有关于时长的规定。
  2 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只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只和派遣单位存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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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低于涨幅能够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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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最低工资调整幅度有多大?我现在拿到的钱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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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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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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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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