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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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故意犯罪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依旧不知道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

一、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

1、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在共同受贿中,无论主犯还是从犯,都应以全部受贿数额进行认定。

再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情节量刑。此外,对于无法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由于能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从犯都是按照全部数额认定,若无法区分主从犯时反而按照个人所得认定,显然不合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也应以全部数额进行认定。

二、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犯罪行为人为两人以上、且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等。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主犯、从犯怎么区分?

1、可以通过在诈骗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来区分主犯、从犯。

共同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区分主犯、从犯的方法:

(1)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反之则为主犯。

(4)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而主犯则起到了重要或者主导作用。

四、认定共同犯罪时需要注意什么?

认定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不法为重心、以正犯为中心等。

1、以不法为重心

①如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是表现在不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不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所以,必须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

②由于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违法,所以,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首先要判断参与人中谁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法益侵害结果由哪些人的行为造成(或者说,哪些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做出了贡献)。这方面的判断可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基本上表现为共犯的因果性的判断。

2、以正犯为中心

①司法人员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只需要明确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在某些场合还需要明确首要分子的成立条件)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②“正犯是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这一过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要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就变得相对容易。这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径。

3、以因果性为核心

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一个犯罪案件,若是当事人为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那么该案件就通常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公民是因为过失才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会构成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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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
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不应该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共同犯罪的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人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共同过失行为导致的犯罪,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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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处罚
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这一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共同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犯罪人首先应当对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至于其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大小,则又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来裁量。而与之不同的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在各自的单个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予以共同处罚,而只能按照各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就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问题而言,中国1997年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此,前文亦已有详述,此处不赘。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之各行为人具体裁量刑罚时,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分别定罪,并不意味着各共同过失犯罪人须承担相同之刑责。尽管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相互的过失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其过失行为对共同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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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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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属于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放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吗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放火罪该如何认定关于放火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三)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四)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五)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放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吗其实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此罪属于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要是行为人过失引起了火灾的话,此时不可以认定为放火罪,但此时却有可能构成失火罪,这就是一种过失犯罪。当然针对不同的罪名,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肯定就是不一样的。
何谓共同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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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
不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过失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罪名,如果符合,则需要按照相应的罪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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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过失犯罪属于间接正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间接正犯的种类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间接正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都知道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分类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那么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区分主犯、从犯?过失帮主犯、过失教唆犯犯能否成立?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有主犯从犯之分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为过失主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各行为人地位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比如大兴安岭火灾有关领导就是过失主犯,林场工作人员就是过失从犯,区分主犯、从犯才能做到量刑中的客观公正,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是完全有必要的。
侯国云教授认为:“实行犯、教唆犯、帮主犯都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教唆和帮助都应当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前提,在所谓过失教唆、过失帮助的场合,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银器、帮助其他行为人的客观作用,如果教唆者和帮助者本身没有故意是不能够成立教唆犯和帮主犯的,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直接参与造成危害结果的人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不应当包括在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行为的内容中。
有以下理由:
(1)从刑法的谦抑主义出发,应该认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只是很偶然的,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会株连无辜,又任意扩大刑罚打击面之嫌疑。
(2)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他们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实施过失犯罪,这种没有罪过联系的行为之间至多只能存在纯客观的联系,将这种纯客观的引起或帮助了他人的过失犯罪行为称为过失教唆行为和过失帮助行为,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过失帮助和过失教唆的场合按《刑法典》中“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了。
(3)教唆和帮助的词义本身就带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认识,有故意的意思。那么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似乎给人一种自相矛盾的感觉。这种感觉就像79年刑法中“过失罪”给人的感觉一样。就像张明楷教授指出的:“实施过失行为的意图的说法本身就难以成立。”因此教唆犯和帮主犯必须故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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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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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属于过失犯罪吗放火属于过失犯罪吗放火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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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三)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四)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五)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放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吗其实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此罪属于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要是行为人过失引起了火灾的话,此时不可以认定为放火罪,但此时却有可能构成失火罪,这就是一种过失犯罪。当然针对不同的罪名,法律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肯定就是不一样的。
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本文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共同过失罪的刑法解释,如何认定共同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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