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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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来看,受害人能够要求的赔偿分为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所谓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车辆、物品及其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部分损失可以修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部分损失而导致的贬值;

(2)对已经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价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所谓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的财产的减少或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必然获得的利益。对于间接损失,由于不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二、交通事故多久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是有时间规定的,一般是十天。

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结案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事故发生之后的10天内,需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要按照认定书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认定为全责的,需要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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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
(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对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侵害他人股权等财产权的损失计算
侵害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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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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