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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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哪些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文件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2、编入管理人名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什么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哪些人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破产倒闭,根据规定就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而这个时候设立管理人,处理公司遗留下来的事务就很有必要。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咨询按钮,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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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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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什么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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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申请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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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什么是破产管理人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五、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六、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 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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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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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为学校办事,想到了一些有关经营管理能破产吗的事情,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以上就是关于经营管理能破产吗 的内容,我们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不懂的朋友可以多阅读上文。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五、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六、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 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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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人的选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部门或机构派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二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担任。此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体也有资格成为清算人。这些方式确保了清算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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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破产管理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和道德水平状况的高低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能力的要求高于一般的律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康复的双重任务,具有律师、金融、会计等专业行很强的事务,对管理人的素质,因为破产清算涉及诸多法律、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或一些专业的破产清算公司的工作人员、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制度的设置并不能理所当然的选任出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投资银行,更没有设置管理人的考试制度、受托人组织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企业管理,以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一般从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一般包括律师。破产法第321条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有能力的胜任之人。积极资格就是指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德国破产法第56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该条第2款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管理人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应当具备法律和财务知识。只是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的执业人员均可以担任管理人。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的综合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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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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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人的选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部门或机构派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二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担任。此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个体也有资格成为清算人。这些方式确保了清算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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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怎样计算,破产管理人报酬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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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请求强制执行。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 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四、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 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五、营业决定权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六、诉讼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讼。 七、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批准。 八、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九、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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