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出现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也是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因此,当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裁决的范围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为限;此外,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对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以上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仲裁法》除规定上述6种可撤销的情形以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予以撤销。对于这类仲裁裁决,即使当事人未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在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审查时发现后,也应当撤销。
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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