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积金分配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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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时公积金分配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离婚时公积金分配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公积金分配条件是什么?

夫妻关系期间产生的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夫妻离婚要平等分割。公积金是家庭收入的一部分,自然要按照共同财产来分配。如果公积金账户余额没有提取,一般可以计算出存续期内产生的总金额,然后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1、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等分割。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均分。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内财产约定的除外。对于未提取也不满足提取条件的一方,目前实践中多为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账户上的资金总额,然后由持有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

二、离婚分割公积金注意什么?

1、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2、在分割时注意,不区分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只要是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均可以要求分割。

3、公积金在分割时无论是否能够提取,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账户余额,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另外,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

三、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现在很多职工都有公积金账户,夫妻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对这笔钱的处理。发生在婚后的公积金收入算共同财产,夫妻一人一半。如果公积金已经用于买房,则对共同房产的处理,通常是拿到产权的一方根据市价给另一方补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离婚时公积金分配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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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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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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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流程及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对方开具委托书才能代为提取,同时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才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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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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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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