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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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故意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犯罪故意如何认定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

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

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准备犯罪工具,或者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如对被害人进行跟踪、踩点、提前了解犯罪对象的外部环境或者排除犯罪障碍等。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施犯罪积极组织、拉拢他人共同参与,或者积极寻找作案空间和作案对象。

3.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了以侵吞或者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公共财产为目的危害行为的,或者为获取物质利益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而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

4.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实现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旨在实现犯罪目的(意图)的侵害行为。

5.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实施部分行为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胡编谎言骗取他人信任,以实现犯罪意图的,或者为实现特定目的,积极游说,拉拢说服他人实施某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则应当认定被追诉人对受追诉的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采取的是放任的心理态度:1.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合法或者违法目标不顾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为追求其他特定目的,严重违反特定领域的规章制度,或者对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者修补而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证据从正面直接证明被追诉人不计后果,对将要发生的危害后果放任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犯罪故意如何认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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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不认罪,从犯不认罪,从犯怎么判刑,从犯认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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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如何认定,教唆犯如何认定,教唆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的,仍然是教唆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教唆犯是什么意思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 (2)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 (3)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个犯罪的主犯不认罪,从犯认罪时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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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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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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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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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的怂恿下,我被迫参与一起恶性犯罪事件,在李某行凶杀人时,我在一旁帮他放风,并且李某得手后,我参与了抢劫财物,事后我们被公安局逮捕,可是李某却一口咬定他这样做是因为我的逼迫,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主犯犯罪中止呢?主犯容易被辨认出来吗?
[律师回复]
1、根据刑法第 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即犯罪集团的发起者;“领导”即在犯罪集团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策划、主持制定犯罪计划,直接指使和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通常包括: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犯,即直接实行犯罪且对完成犯罪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共同犯罪的发起者、指挥者; 某些聚众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2、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首要分子有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前一类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自不待言,但后一类首要分子则不能说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均构成犯罪的,这里的首要分子可谓主犯。但另一种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在此是否首要分子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而非主犯的标准。同时该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构成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更谈不上主犯的问题。
  
3、涉及数罪的,不同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不同的行为人,因此,不能以在某一罪中是主犯,就认定其为所有犯罪的主犯。
 
4、共同犯罪主犯的个数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说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或者几个主犯。到底有几个主犯应依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主犯条件的有几个就认定几个,如果全部行为人都符合主犯条件,就全部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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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和主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和主犯的区别 《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3、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4、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5、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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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
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2、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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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从犯主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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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认罪认罚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1.从犯认罪认罚量刑标准要看具体的犯罪。从犯本身就是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的,认罪认罚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这两种情形的话,可以从宽把握,但不能在法定刑下量刑。不过,实践中也有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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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主从犯如何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可以通过谁是首先提出犯罪的意图来认定,是谁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策划还有指挥犯罪活动来认定,是谁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来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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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从犯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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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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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累犯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累犯怎样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如果主犯是累犯,在犯罪行为原有判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主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首要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正确认定主犯呢?判断一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 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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