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一、申请
(1)本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
(2)代理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特殊规定:下列公证须本人亲自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3)符合公证业务范围;
(4)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范围。
2、制作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3、要求回避: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规定应当回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三、审查
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
四、审批
按规定需要审批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五、出证
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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