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结婚之期,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房产,在结婚以后因为政府的相关征收政策而被征收的话,夫妻双方可以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并且可以不用交任何费用。征收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人有责任给予被征收拥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人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人。所以根据这种情况,安置房仅仅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它的价值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前,并且是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为基础,所以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的。
如果在结婚之期,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后由于征收政策被政府征收的话,夫妻双方可以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得到自己的安置房,但是因为安置房与被征收的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差价,而且这个差价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出钱结算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能改变安置房是原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使原一方婚姻的财产出现了增值,那么婚姻的财产增值的部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
如果在结婚之期,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因为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的话,夫妻双方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如果是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安置房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夫妻双方结婚以后被拆迁的话,其中的一方的父母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话,安置房应被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在这个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话,这个出资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就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其中的一方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中的一方的话,那么拆迁安置房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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