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3、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审理,双方质证和辩论,向鉴定人提问;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6、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劳动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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