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司犯罪谁坐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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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犯罪,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刑。对于公司犯罪的情形,公司一般会被判处支付罚金。如果依旧并不知道公司犯罪谁坐牢,那么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根据规定公司犯罪谁坐牢?

一、根据规定公司犯罪谁坐牢?

1、公司犯罪,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1)公司。公司是一种特殊组织形式的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运作组织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法律规定,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行使各种社会职能的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种类很多,按照职能可以分为:教学科研文化事业单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为: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和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外资事业单位。

(4)机关。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它是享有并行使国家决策、领导、管理职能,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各级组织机构。

(5)团体。我国的团体,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记备案的各种具有社会职能性、公益性、公众性、行业性或者学术性的组织。

二、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同种罪名的侵犯的客体相同吗?

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同种罪名的侵犯的客体相同,对于单位和自然人犯同种罪名的,虽然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和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是,两者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具体表现在:

1、犯罪主体方面

两者的犯罪主体分别是单位和自然人,主体明显不同;

2、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犯罪意志方面

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而个人犯罪体现的是自然人个人意志;

3、在犯罪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的犯罪所得归属单位集体所有,而自然人个人犯罪犯罪所得则归其个人所有。

正是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存在上述差别,两者犯罪构成要件明显不一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所以,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和自然人合同诈骗犯罪虽然表面来看起来是同种罪,但实际上是异种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单位构成的犯罪有哪些?

单位构成的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单位犯罪的种类具体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2、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任何公民如果发现公司涉嫌犯罪,那么可以向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机关若是受理报案,那么通常会立案,然后通过侦查收集相关证明公司确实犯罪了的证据。如果对公司犯罪谁坐牢依旧并不清楚,那么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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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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