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以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保理业务的风险有以下:
1、基础交易真实性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2、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
3、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
三、保理业务的特点具体如下:
1、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保理组织承担;
2、保理组织负责资信调查、托收和会计处理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
3、预支货款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都立即收到现款,一般为发票金额的80%,其余20%在进口商付款后再予支付。
总之,保理是一种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无论到期后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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