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合格教师;
4、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设立学校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3、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
4、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5、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总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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