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什么是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挑拨同防卫过当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起因不同。防卫过当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攻击,而防卫挑拨的“不法侵害”却是防卫人故意挑拨引起的。
其次目的不同。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行为,它本来具有正当的目的,而防卫挑拨则是基于泄愤或报复,为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不正当的。
最后,行为的产生和深度不同。防卫过当的是在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产生的,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超过侵害行为强度的;而防卫挑拨行为却是事前蓄意加害行为,其度一开始就超过侵害行为强度的。
如果防卫人仅仅是引起侵害,并没有借正当防卫实行犯罪的意图,则不是“防卫挑拨”,就不能以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是出于被害者所挑拨而剥夺他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例如:某甲对某乙加以嘲笑,某乙一时气急难忍,遂拨出利刀向某甲杀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某乙的侵害行为是由甲对他的嘲笑行为引起的,但由于某甲原无挑起某乙的侵害,而自己借正当防卫加以反击,进行犯罪的意图,因而某甲对某乙的侵害行为,仍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此外,他人的言语反击亦非防卫挑拨。例如,甲先对乙进行了言语挑衅,乙随即回嘴相向,此时乙的行为不属于防卫挑拨,若甲因此向乙实行侵害,则属于不法侵害。
另外,对于激怒他人的主观意念也要进行详细判断。如果激怒他人,即使是事先有预谋的,但只为了图一时口舌之快或仅仅是想让他人处于气愤状态,而激怒者本身并没有加害对方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也不属于防卫挑拨。如果被激怒者因此而首先对激怒者实行了侵害,被激怒者的行为属于激愤伤人,而对方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三、防卫挑拨的特征有哪些?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对于什么是防卫挑拨的问题,一般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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