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体是谁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是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要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2、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注意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来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
(2)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4)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是纳税人,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上文中主要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主体是谁作出了介绍。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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