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时,有应收账款的,清算组应该回收账款,取得账款后再清偿债务,一般不能直接用应收账款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相关延伸】企业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的处理方法?
一旦企业发现有应收账款,但得不到及时回收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催讨款项,一方面,应注意证据收集工作,以防对方拒绝支付的情形无奈付诸法律。
积极催讨(催款函):在催款函内简单确认整个交易,并以正式的挂号信函的形式发出。如有必要,可对信件内容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证据收集:在催讨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充分运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录音、会谈录音等方式收集对己方有利于之证据。
初步的催讨工作可由企业自行进行,在对方没有明确的付款意向或者进一步拖欠款项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专业催收公司介入。
当然,如果非情况紧急,此刻可暂时不必采取法律手段,可由第三方出面斡旋,要求对方付款。当然,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
律师在接案后,一方面,仔细听取客人的陈述,另一方面,必须仔细阅读已有证据,并积极收集其他证据。并对对方公司的资产状况,业务状况、对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以获取进一步信息。
在获取如上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追讨策略。
当然事实上,债权回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简单的总结并不能概括债权回收的所有问题,还有待于实践和理论的进一步探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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