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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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

一、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成立专门清收小组。

(二)先内后外,内外兼收,搞好门前清。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特别是内部职工贷款或者由内部人介绍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从这部分贷款抓起,实行谁受理,谁负责,限期收回,否则,停岗清收,直至完全清收为止。以内带外,在做好自家清的基础上,再逐笔对外部贷款进行清收,从而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贷款。对于部分关系贷款,摊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清收人员主动去所在部门交涉,并视借款人态度以及还款承诺等情况向其部门领导反映,借助所在单位领导的压力督促其还清不良贷款。

二、银行不良贷款法院清收处置措施有哪些

(一)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

(二)实行协调清收。

对机关财政贷款、受政府干涉、村社集体承贷、企事业贷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社要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财政拨补、政府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三)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三、银行对于不良贷款都有什么应对策略呢

1、贷款延期。有时候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良好,仅仅是因为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这个时候银行会优先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灵活处理。

2、贷款清收。如果采取贷款延期,或债务重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话,一般银行会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扣押借款人名下的资产,通过资产拍卖的方式来归还银行的贷款。

3、资产转让。

4、不良资产核销。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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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外面还有很多债权,如今朋友准备将公司的债权去清理一下,债权清理措施有哪些法律措施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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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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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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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未取得证书上岗、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1 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1 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4)主要负责人; (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期限违反规定的;(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一;(1 5)安全防护用具。(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伪造,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1 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3)允许其他单位及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出借,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考核、气候的变化、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41条;(19)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材料的,骗取中标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接受转让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构配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未对建筑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进行生产的;(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继续进行生产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涂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服管理;(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设备;(4)工程竣工验收后、消防水源;(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机械设备
债权清理措施及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清理措施及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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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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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行为管理
要制定员工动态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就是本机构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员工行为排查中切实尽到职责。要从日常观察、谈心、家访、客户访谈、社会调查等方面,真正了解员工的所思所想,综合性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按照上级行有关《员工行为排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逐项落实集中排查员工行为的具体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行报告和反馈员工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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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因公司周转不开准备问银行担保,想咨询一下担保公司主要反担保措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字串5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 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形式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五)保证金反担保形式 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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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折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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