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有期合并如何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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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拘役有期合并如何执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拘役有期合并如何执行?

一、拘役有期合并如何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判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对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后一案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回一定的财产,需折价、拍卖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实则是对原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4、如果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先对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对前一案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犯罪当事人触犯了法律后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情况下强制措施包括了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及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并保障刑事诉讼依法进行,当被判处了拘役和有期徒刑后也是会采取合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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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在一些特殊的犯罪中会涉及到要没收财产和罚金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刑法上的一种处罚,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那么要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吗?接下来,律图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没收财产和罚金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争议较大。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为此,最高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都了解了关于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吗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当二者同时出现的时候是可以合并执行处罚的,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另外我们也介绍了关于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之处,这对于我们区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法是很有必要的,不管是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是刑法上的一种处罚措施,在生活中我们还是尽量不要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有其他的关于没收财产和罚金的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拘役有期合并如何执行?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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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时会执行有期徒刑,当在被判处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外的情况,也是会在多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进行执行,一般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不超过三十五年的情况下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当最高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情况下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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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犯了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分别判处了拘役,被判处拘役与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律师回复] 刑罚不仅包括刑期,还包括刑种。上述第一种意见违背了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也混淆了刑期与刑种的概念。有期徒刑与拘役作为不同的刑种。在刑罚执行以及法律评价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执行的场所来看。除判决确定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以外,一律投送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而拘役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当地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从执行的方法来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的是强制无偿劳动改造:而拘役犯实行的并非强制劳动改造,参加劳动的还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执行的处遇来看,有期徒刑罪犯只有在特殊情况可以在严密押解下回居住地探视;而拘役犯在执行期间,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以上诸多差异说明。拘役刑与有期徒刑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并科原则。且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中规定: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4年9月17日)中规定: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有隐瞒的罪行,如对所隐瞒的罪判处有期徒刑,需对罪犯合并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时,我们认为,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再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5月25日)中也规定:对犯数罪的被告人应避免同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确需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在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等刑罚。上述规范性文件目前仍未被废止,仍具有指导或者约束司法实践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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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因为开车的时候超速,不小心撞到人了,被法院判决了拘役,拘役和管制能否合并执行?
[律师回复]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有期徒刑与拘役刑虽不属同一刑种,但相对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它们均属于自由刑,在判决执行前的刑期折抵制度规定又完全相同。在数罪并罚时。可采用限制加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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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并科原则。且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中规定: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4年9月17日)中规定: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有隐瞒的罪行,如对所隐瞒的罪判处有期徒刑,需对罪犯合并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时,我们认为,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再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5月25日)中也规定:对犯数罪的被告人应避免同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确需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在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等刑罚。上述规范性文件目前仍未被废止,仍具有指导或者约束司法实践的效力。
  有人认为在我国刑罚种类中,管制、拘役相比较徒刑而言是相对较轻的刑种,若采用第二种意见,似乎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也不合社会一般人的情理。也有人认为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障碍。比如,罪犯在监狱服完有期徒刑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罪犯拘役刑的交付执行,是监狱将罪犯押送至拘役所执行,还是拘役所将罪犯接回执行,亦或由罪犯本人主动到拘役所报到。再如,采用第二种意见时法院执行通知书如何制作,是制作一种执行通知书。还是制作二种执行通知书,如果数罪判决前均分别被羁押过,刑期如何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上述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无论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刑的刑期,法律均规定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担心的人可能将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的概念混淆了。实践中被生效判决确定为实刑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实际执行的案例还是较为常见的。对于需要投送监狱执行有期徒刑的。法院应当先制作执行有期徒刑的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刑期的期限,待罪犯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法院应当再制作执行拘役刑的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刑期的期限,由法院负责将罪犯押回交付拘役所执行;对于余刑在一年以下,不需要投送监狱直接留看守所执行的,法院只需要制作一份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明确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各自的执行期限,在罪犯执行完有期徒刑以后,直接执行拘役刑即可(一般拘役犯均是在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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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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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在哪些地方执行,拘役的执行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执行方式有哪些
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执行。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执行。
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拘役的执行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执行方式有哪些
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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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执行。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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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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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一位朋友因为被判拘役了,期限时间为5个月的时间,请问什么是拘役呢?判拘役是马上执行吗?
[律师回复] 拘留是强制措施,拘役是刑罚。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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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如何执行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拘役是如何执行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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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因为醉酒驾驶被法院判处了拘役还处罚金,拘役并处罚金谁执行处罚的呢,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为了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多数国家往往将罪犯先行关押,等缴足罚金后再予释放,且关押的时间可适当抵免罚金的数额。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则认为罚金已由监禁代替,应释放罪犯。有的国家则相反,要给罪犯筹集罚金的时间,如日本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确定后30日内,非经本人承诺不得执行拘押。
  
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罚金或无力缴纳时,各国立法都有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主要有: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剧烈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以上就是关于罚金执行机关的详细内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来说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罚金的执行主体可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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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表哥,出来工作有几年了,现在是想要咨询一下缓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是怎么样的,因为他前几天是和别人打架而被抓了,现在是不知道要怎么办,所以请各位帮帮忙解答了,谢谢啊!
[律师回复] 随着刑事司法中同一犯罪人被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现象不断的出现,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应予以如何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多次作出过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在《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以上就是对缓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们村一个中年人犯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他5个月的拘役,并因他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最后决定拘役和在期徒刑的合并执行时间为两年零两个月,请问法院这样判处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徐卫东盗窃案作出了答复: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从一开始的侧重于“逐一执行说”逐渐倾向于“吸收说”,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作为处理两者合并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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