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每个阶段羁押的期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实际上,案情特别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法院审理完毕的整个过程不会特别长的,也有可能半年就结案了,但情况复杂的刑事案件可能羁押犯罪嫌疑人一年多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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