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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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非法集资犯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法集资犯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全国的非法集资存在很多起,在这些案件中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包括罪名的确定、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犯罪数额、涉及人员的范围等问题。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法律给出了相应的问题总结和建议,接下来本文将对非法集资犯法所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提出是民间借贷而不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其次,多数案件都涉及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法院改变检察机关定性的现象。

(二)认定共同犯罪方面的问题。是全案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部分行为人定集资诈骗罪、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问题。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界定,牵涉追究责任人员范围大小和打击力度大小问题。从起诉的案件看,表面上犯罪主体均以担保公司或其他单位形式出现,多起案件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

(四)犯罪数额计算问题。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非法吸存数额、案发前已归还数额、造成损失数额、实际骗取数额等,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也是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

(五)涉案人员追究范围问题。首先,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公司、人员多,有高、中层管理人员还有普通业务员,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范围认识有分歧,最为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具体负责吸储的业务人员是否按犯罪处理?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如有的只追究资金控制人,负责吸储的部门经理等没有被追究。其次,“会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担保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实际控制人要不要追究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非法集资犯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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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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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追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犯罪嫌疑人资产及其共犯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涉案财物中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公安机关应制作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予以冻结。2、对于案发前从犯罪嫌疑人处借贷资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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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主谋犯罪非法集资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并不是《刑法》的一个罪名。但涉及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至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至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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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能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
[律师回复] 现如今有众多的非法组织,以投资的名义圈钱,实为集资诈骗,这种行为虽然违法,却因为利益诱人而始终没有消亡。除了广为人知的集资,还有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是什么呢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该行为的本质在于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再将所吸收款项进行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集资为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当事人的钱财,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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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协调,比如说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我国的证券法等这些都是有相互矛盾的一些规定的,另外就是公司法当中得有些规定操作起来是非常的困难的,比如公司法第184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还有就是不少规定欠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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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有观点认为,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吸收存款的业务,为了完成吸收存款的指标数额,私下提高存款利率,即使吸收了较大数额的公众存款,也不宜按犯罪处理。其违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可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来看,我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可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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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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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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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是非法吸存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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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刑事违法性来看,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违法刑法并不只是违反刑法分则,凡是违反广义刑法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均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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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
  关于两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虽然我国刑法
第一百
第七十六条和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审判实践认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两罪中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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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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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主张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时效问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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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一样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一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类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五类罪名简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法定利率的利率。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表现方式多样,例如: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非法招揽存款。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集资诈骗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集资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此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三,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根据现行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非法集资报案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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