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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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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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协调,比如说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我国的证券法等这些都是有相互矛盾的一些规定的,另外就是公司法当中得有些规定操作起来是非常的困难的,比如公司法第184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还有就是不少规定欠缺完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出台的过程有多么的艰辛想必也只有相关的立法人员才能够体会得到了。因为大家要知道,公司法实际上调整的内容不仅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其中所涉及的范围实在是太多,所以每一个法条之间不能是相互矛盾的。新公司法出台纵然对推动市场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却也是不容忽视的。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法条主要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东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没有对违法者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为公司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更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6、新公司法第42条对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设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时没提异议,后来又因为实体决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满15日为由而主张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待探讨。

7、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但该条相对于公司法第143条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在立法上缺少了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规定即没有对回购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8、新旧公司法均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新旧公司法都未对上列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认定转让无效还是怎样?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该如何来认定?这或许是公司法修订中的疏漏之处,仍有待完善。

9、根据新公司法第15、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对外投资的总额由公司章程确定。然而,在公司章程对对外转投资数额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超过了公司章程限制的比例,超过部分的效力如何确定呢?新公司法未作相应的规定。究竟这种情况下是有效还是无效,肯定在司法界会有一个大的争论。因为,如若认定有效,则说明新公司法有关“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等于形同虚设;如若认定无效,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条当中还有待弥补和修缮的。公司法是一部非常特殊的法规,在公司没有发生过实际的纠纷案例之前,可能公司法当中会有相关漏洞,所以立法人员也是紧随市场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法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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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城市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
1、路网建设和交通设施滞后。城市建设、道路规划设计和安全设施投入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在很多城市,由于历史原因,街道路网、道路功能规划建设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路网辐射衔接和交通区域的功能。道路、车道宽度不够,交通基础设施缺乏。重点路段、商业区没有建设公共停车场地,致使车辆停放困难。目前,城市道路的改造也相对滞后,预见性不足,等路面破损严重,影响城市美观,交通拥堵不堪才予改造,在改造时又没有考虑到车辆的增加给道路带来的压力,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改造好道路。r
2、残疾车违法经营与交通管理手段滞后的矛盾。残疾车由于购买时间不一,颜色、式样不同,车容不整等,在市区行驶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这类车辆驾驶人极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随意性大,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并且该类车辆车况和性能极差,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在交警的日常执勤中,此类车辆驾驶人极不配合,动辄谩骂、耍赖、诬陷民警,甚至在执法单位吵闹不休、严重影响交警办公秩序,妨碍民警正常执法。r
3、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违规运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在很多城市,电动三轮车在日常行驶和营运中,不用办理驾驶证,不用上牌,不用交纳营运税费,这类车辆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合法营运者的权益,混乱了道路交通秩序,而且增加了道路管理压力,成了深化畅通工程建设的一大障碍。此类电动车问题十分严重,一是交通违法现象突出:随意行驶,任意穿插,闯红灯,骑车带人、挤占人行道和在机动车上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驾驶此类车辆的人员绝大部分是没有驾驶证的,技术生疏,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再加上此类车辆本身制动性不佳,稳定性能差,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三是给事故处理带来难度,这类电动车是无牌的,没有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r
4、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虽然现在人们的文明的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出行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车辆司乘人员随意停车、违章掉头、强行超车、超载超速行驶等情况普遍存在,骑自行车穿越红灯、与机动车辆争道,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跨交通栏等现象也随处可见,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市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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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业主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比如说业主的传统思想会导致自治的意识缺乏其次,在业主进行自治的时候,管理主体的主体的人员通常会不准确,并且业委会一般来说是没有被法律授予权限的,因此很难能够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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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已经交了保证金,但是对方违约,我也不知道保证金会不会退给我所以,想问问有关于我国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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