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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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之前需要做的工作包括取得检察长的批准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三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有: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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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进家里搜查需不需要搜查证
警方须持搜查令进入私人住所搜查。但遇紧急情况,如携带武器、藏匿高危物品或销毁证据风险,警方可无需搜查令即行搜查。此规定旨在确保执法合法,快速行动,避免证据遗失与嫌疑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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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搜查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搜查的原因; (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二、搜查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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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搜查令来我家搜查,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警察搜查公民住它须出具搜查令。在非紧包急情况下,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公平住宅属于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第五节搜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刑事检察院搜查记录是不是都包括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否应该包括搜查笔录 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 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 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 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 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 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 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 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 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 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 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 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 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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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进家里搜查需不需要搜查证
警方须持搜查令进入私人住所搜查。但遇紧急情况,如携带武器、藏匿高危物品或销毁证据风险,警方可无需搜查令即行搜查。此规定旨在确保执法合法,快速行动,避免证据遗失与嫌疑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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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好朋友的老公,开的一家电器公司,最近发生了事故,公司被查封审理中,请问一下,关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 人民检察院主要审查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警察上门搜查的手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谁可以依法搜查? 有权搜查的人员是指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在我国大陆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可以依法对谁进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2、民事方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 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里说到的紧急情况包括: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若警察没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紧急情形强制搜查的,涉嫌程序违法,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投诉。 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讲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而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 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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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对搜查吗
监察机关有权搜查涉嫌职务犯罪者的住所、交通工具等隐匿证据的地方,但须遵循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并有见证人在场。女性搜查由女性执法人员执行。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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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检察证据种类是否应该包括搜查笔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否应该包括搜查笔录 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 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 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 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 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 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 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 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 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 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 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 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 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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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上门搜查,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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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上门搜查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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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
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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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警察上门搜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谁可以依法搜查? 有权搜查的人员是指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在我国大陆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可以依法对谁进行搜查? 1、刑事方面: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2、民事方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 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里说到的紧急情况包括: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若警察没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紧急情形强制搜查的,涉嫌程序违法,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投诉。 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讲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而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 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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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中发现的哪些物品应当扣押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中发现的哪些物品应当扣押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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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他们都是审判案件的,那么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那些?
[律师回复] 你好,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以下方面: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
1、私分国有资产案 1
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
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
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
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
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
3、放纵走私案 2
4、商检徇私舞弊案 2
5、商检失职案 2
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
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
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
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
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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