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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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是哪些

法医鉴定程序的内容应当是包括委托、受理、初次见顶、补充鉴定等,法律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保险理赔的程序:由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并提供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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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3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料;通知交纳鉴定费2500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
5、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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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就是工伤等级鉴定,工伤按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经鉴定后可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标准。本文介绍的是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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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 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4)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3、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检验。 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 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 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无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 第二,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对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 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人、责任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方的询问。因为对医患双方进行询问可以得到一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沟通双方,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 4、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1)接待: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 (2)尸体解剖: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3)善后处理: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定报告制度有以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 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4)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3、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检验。 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 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 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无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 第二,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对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 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人、责任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方的询问。因为对医患双方进行询问可以得到一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沟通双方,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 4、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1)接待: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 (2)尸体解剖: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3)善后处理: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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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有哪些内容?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3、鉴定机构的选择4、鉴定前的听证5、鉴定材料的补充6、鉴定结果的出具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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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美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一般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相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2、专家鉴定成员根据需要向当事人提问。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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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程序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即总公司所在地。 (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 (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 (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 (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要的会计报表,会计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 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作出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6、合并登记。 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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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公证遗嘱办理程序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公证遗嘱办理程序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办理流程内容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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