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撤案的时候不一定需要本人在场,一般来说,此类事故需要肇事方自己亲自处理,但若是没有处理能力、或者是没有时间处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依旧不知道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

一、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

1、交通事故撤案的时候不一定需要本人在场

一般要求本人处理,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让代理人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车子不处理事故可能并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当然交通事故也有可能会因为车辆没有及时处理而无法处理。

具体车辆不处理是否会对事故处理产生影响,与不处理车辆是否会影响到认定事故责任方有关。

二、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警吗?

1、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不一定要报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交通事故有人伤不报警可以吗?

1、交通事故有人伤不一定可以不报警。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2、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公安机关受理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认为需要撤案,那么会将撤案的决定通知涉案当事人。通常情形下,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对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
一键咨询
  • 135****64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6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0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1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6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8****84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7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4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8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0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8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撞死自己的亲人撤案判多久
撞死自己的亲人撤案一般不会能判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依旧不知道撞死自己的亲人撤案判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取保候审撤案会通知本人吗
司法实践中,解除取保候审且撤销案件时,相关机构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若案件因罪名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而被撤回,执法机构必须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非羁押性措施。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合伙人撤资能返本金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那么合伙人撤资能返还本金吗?
一般来说,合伙人撤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按合伙资金的现有价值返还本金。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提出退股,不是将原先的投资款全额退回,而是应当按合伙企业的资产损益,资本的增值或减值了计算投资款,投资以后通过经营,资本就产生盈亏,投资款(个人拥有投资资本)也会随之变化的,所以,不能按其入股原值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期房备案需要本人吗
需要本人。签完购房合同必须还要到房管局备案。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此条规定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性:
1、程序上不具有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成一个案子,如果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程序,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五、我的观点法律上,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相对着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听法官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叫做诉讼。法官的裁判是以理服人,所讲的道理是法律的表达,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应该讲道理的。反诉的处理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反诉另案处理。
1、继续审理:准允原告申请撤回本诉。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本诉撤诉后,原案报结,给反诉一个新号,让反诉原告更换状。这时一步步处理反诉的受理问题,包括诉的要件、管辖等。管辖上,该驳回的驳回,该移送的移送,同时财务处理处理好反诉费问题。
2、以本诉获准撤诉案件审结为由,驳回反诉。当事人服裁定就另案,不服裁定可上诉。如果上诉,
第二审认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撤销裁定,指令审理,重新给一个案号。第二审如果认为
第一审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反诉原告另行。原审在被告有反诉的情况准许其撤诉,属于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反诉的理论很多,但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很少。即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关于反诉在审判中发生的问题。但目前,反诉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失,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很多理论家和实务界认同。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本诉撤诉后反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本诉撤诉后反诉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此条规定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性:
1、程序上不具有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成一个案子,如果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程序,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五、我的观点法律上,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相对着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听法官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叫做诉讼。法官的裁判是以理服人,所讲的道理是法律的表达,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应该讲道理的。反诉的处理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反诉另案处理。
1、继续审理:准允原告申请撤回本诉。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本诉撤诉后,原案报结,给反诉一个新号,让反诉原告更换状。这时一步步处理反诉的受理问题,包括诉的要件、管辖等。管辖上,该驳回的驳回,该移送的移送,同时财务处理处理好反诉费问题。
2、以本诉获准撤诉案件审结为由,驳回反诉。当事人服裁定就另案,不服裁定可上诉。如果上诉,
第二审认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撤销裁定,指令审理,重新给一个案号。第二审如果认为
第一审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反诉原告另行。原审在被告有反诉的情况准许其撤诉,属于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反诉的理论很多,但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很少。即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关于反诉在审判中发生的问题。但目前,反诉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失,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很多理论家和实务界认同。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此条规定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性:
1、程序上不具有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成一个案子,如果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程序,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五、我的观点法律上,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相对着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听法官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叫做诉讼。法官的裁判是以理服人,所讲的道理是法律的表达,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应该讲道理的。反诉的处理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反诉另案处理。
1、继续审理:准允原告申请撤回本诉。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本诉撤诉后,原案报结,给反诉一个新号,让反诉原告更换状。这时一步步处理反诉的受理问题,包括诉的要件、管辖等。管辖上,该驳回的驳回,该移送的移送,同时财务处理处理好反诉费问题。
2、以本诉获准撤诉案件审结为由,驳回反诉。当事人服裁定就另案,不服裁定可上诉。如果上诉,
第二审认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撤销裁定,指令审理,重新给一个案号。第二审如果认为
第一审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反诉原告另行。原审在被告有反诉的情况准许其撤诉,属于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反诉的理论很多,但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很少。即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关于反诉在审判中发生的问题。但目前,反诉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失,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很多理论家和实务界认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车被撞后定损需要本人到场吗
车辆定损是被保人需亲自办理的重要理赔步骤,涉及事故责任确认、现场勘察、损失评估及维修安排。车主应了解,尽管非其职责,但深入理解有助于顺利处理事故。在定损阶段,及时报警确认责任,保险公司将派员勘察并评估损失,最终完成发票和理赔手续。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本诉撤诉后反诉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此条规定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性:
1、程序上不具有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成一个案子,如果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程序,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五、我的观点法律上,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相对着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听法官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叫做诉讼。法官的裁判是以理服人,所讲的道理是法律的表达,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应该讲道理的。反诉的处理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反诉另案处理。
1、继续审理:准允原告申请撤回本诉。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本诉撤诉后,原案报结,给反诉一个新号,让反诉原告更换状。这时一步步处理反诉的受理问题,包括诉的要件、管辖等。管辖上,该驳回的驳回,该移送的移送,同时财务处理处理好反诉费问题。
2、以本诉获准撤诉案件审结为由,驳回反诉。当事人服裁定就另案,不服裁定可上诉。如果上诉,
第二审认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撤销裁定,指令审理,重新给一个案号。第二审如果认为
第一审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反诉原告另行。原审在被告有反诉的情况准许其撤诉,属于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反诉的理论很多,但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很少。即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关于反诉在审判中发生的问题。但目前,反诉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失,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很多理论家和实务界认同。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撞人后没事需要备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撞人后没事需要备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本诉撤诉后反诉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本诉撤诉后反诉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诉撤诉后反诉如何处理
审判不是以只问效果有无论对错,而是先论对错后干正确的事,所以如何审判是有前提的。原告本诉撤诉,案件就报结,这个诉讼就结案。案件审结了,就无权传唤当事人。如果继续审理,那是因为法官相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性;如果不继续审理,又无法给反诉当事人交待。
一、现有法律对反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其没有关于自诉案件撤诉的规定,更没有规定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对自诉案件的反诉继续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1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这只是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也可推出“可以不合并审理,被告反诉作为另案”。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条的前提是原告没有撤诉。已经撤诉的案件不能适用此规定。第131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此条规定对撤诉的批准权。“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不准许撤诉的处理方法。第140条第5款“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此条规定撤诉使用裁定,同时可以推定出原告撤诉不是一定要作同意撤诉处理,对原告撤诉并非完全支持当事人意志,撤诉的决定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有两条关于撤诉规定,大概意思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也没有关于被告反诉的规定。上述法律条款,均没有规定被告反诉后原告仍享有撤诉权,也没有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反诉仍可以继续审理。
二、反诉的不性:
1、程序上不具有性:反诉在实体上有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的诉讼程序。即反诉不能成一个案子,如果成一个案子审理判决,那不叫反诉,而叫另诉。
2、提起的时间上不独性: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答辩的期间,最迟不得迟于最后陈述。时间上不是的,是有规定的,反诉提出的时间受到限制,不是任意时间都能提出反诉。而性的诉只要在时效范围内均可以提出诉讼。
3、牵连性导致的不独性:反诉没有经过立案程序,没有的案件编号,也没有的案由。反诉的成立必定是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一致。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抵消本诉。本诉撤诉了,反诉吞并、抵消本诉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也不能体现反诉的。反诉与本诉之所以合并审理,是因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牵连的本意就是不。
三、反对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反诉是之诉,只是说既然本诉撤诉,案号就“应当撤销”。反诉是依附于本诉而存在,本诉既然已经撤销,何来反诉,案号已经撤销,怎么再发传票,用什么案号发,这时被告所提出的诉,没有案号,没有案由,连一般诉的程序也缺失,批准原告撤诉是在被告反诉成功后是不妥当的。
2、实践上:本诉已经撤销,那么告知反诉原告,本诉原告已经撤诉。此案不存在了。当本诉撤诉后,被告的诉就因本诉撤诉后丧失抵消、吞并对象,这时被告的诉,在法律上就不再称之为反诉了,最多仅仅就是一个一般的诉。如果反诉原告一定要诉讼,那么到立案庭重新立案,立案庭是一定会立案的。
3、程序上:反诉的提出只能是在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不得迟于最后陈述,也就是说,反诉并没有经过程序,也没有对反诉编一个案号,反诉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共同使用一个案号,共同使用一个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本诉与反诉在程序是相互牵连,在程序上是在一起的。本诉撤诉后,本诉与反诉就分离,本诉的案号报结,不能再进入诉讼程序继续前进。
5、法律功能上:法律是对双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同意原告撤诉,好象是保护原告处分诉讼权利。但是从另一角度讲,对原告保护的同时,又是对被告提出反诉权利的一种侵犯,使被告丧失抵消、吞并本诉的权利。如果原告是在认为被告反诉对原告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提出的撤诉,这种撤诉具有投机性,法律不应保护投机行为。即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又有义务制止烂用诉权。
四、支持继续审理反诉的观点
1、理论上: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情况,诉讼请求可以放弃,是法律对公民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尊重。程序上的诉,那一定是有实体上的法律权益作为基础、依据。每件案子,每个案号,就不可能因为其中的某个纠纷解决、诉求放弃、某个诉讼主体的消失,而导致整个案件就完结。
2、实践上:反诉本质是的,不因本诉的撤回而不存在。只不过反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反诉的条件丝毫不影响反诉作为诉的基本性质,而经审查受理反诉,只是说反诉符合“一定的条件”,既然受理,那么就要按照正当的、完整的诉来对待。所以,在有本诉、反诉的判决书或者法律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
3、反诉原告观点:反诉原告说,本诉、反诉是平等的,双方诉讼地位也是平等的,他撤诉我不一定要撤诉。如果我撤回反诉,难道他就一定得撤回本诉吗。如果不,那么何来诉讼地位平等,既然我的反诉已经受理,那么是否撤回,就是我的诉讼权利。
五、我的观点法律上,原、被告两方当事人相对着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听法官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就叫做诉讼。法官的裁判是以理服人,所讲的道理是法律的表达,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应该讲道理的。反诉的处理既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反诉另案处理。
1、继续审理:准允原告申请撤回本诉。法官根据案情向当事人释明,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告知当事人可能会决定案件继续审理。本诉撤诉后,原案报结,给反诉一个新号,让反诉原告更换状。这时一步步处理反诉的受理问题,包括诉的要件、管辖等。管辖上,该驳回的驳回,该移送的移送,同时财务处理处理好反诉费问题。
2、以本诉获准撤诉案件审结为由,驳回反诉。当事人服裁定就另案,不服裁定可上诉。如果上诉,
第二审认为可以继续审理的,撤销裁定,指令审理,重新给一个案号。第二审如果认为
第一审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反诉原告另行。原审在被告有反诉的情况准许其撤诉,属于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反诉的理论很多,但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很少。即在司法实践中,现有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关于反诉在审判中发生的问题。但目前,反诉具有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失,这个观点已经得到很多理论家和实务界认同。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撞人交通事故撤案需要本人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