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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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般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要确定主犯和从犯来判定量刑,被胁迫犯罪的从犯一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想了解更多与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问题相关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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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迫犯罪共同犯罪吗?

是的。

被胁迫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胁迫人构成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不构成肋从犯的情形有哪些?

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一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共同犯罪人的理解应当将“人”做扩大理解,包括两种: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即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单位。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虽然被处以相应刑罚,但却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人,因为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是单位,而非责任人。需要说明的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共同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如果其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其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刑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身份犯罪,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作具体分析。一般,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具有犯意联络,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以致造成特定身份犯罪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这种故意的共同性有三个特征:

1、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联系。这又表现为三种情况:(1)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互相了解他们是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2)每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共同实施同一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彼此互相知道;(3)共同犯罪人之间至少必须是一个共同犯罪人知道另一个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共同犯罪人的认识因素。

2、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有预见。对于犯罪结果的预见,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必然性,而只要求预见到犯罪结果实现的可能性就足够了。

3、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对犯罪结果采取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态度。这种心态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引导和调节着整个犯罪过程,使犯罪得以延续和发展,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以上特征是共同犯罪人的意志因素。

(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虽然地位、作用、分工不同,但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彼此相关,不可分割,且主观目的一致。

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虽然是由共同犯罪人共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在决定对共同犯罪人的具体刑罚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不应该把他的行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割裂开来,把他的行为的直接结果与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的关系割裂开来判断,而必须以他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

2、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共同犯罪结果有联系,就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毫无区别地让每个共同犯罪人负责,而应当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刑事责任。

3、在确定各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还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因素对于量刑幅度的影响,切忌主观片面性。

过失共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主要是因为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况下,前者既无认识要素(没有预见),更谈不上意志要素;后者虽有一定的认识(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结果的不可能性,所以他对结果发生也没有意志要素。因此,在过失行为之间,没有建立起一致性主观联系(犯意联络)的基础,所以也就没有建立起主观联系的实际可能性。缺少了组成共同行为的思想基础,即便是共处于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之中,也不能说有共同犯罪行为,过失共犯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行为,从而不符合我国《刑法》上共同犯罪概念中所指的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故而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以上共同犯罪的三个必要条件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任何要件有瑕疵,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人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可以认定为其为从犯,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作用不大,一般会从轻处罚。如果对于胁迫犯罪是共同犯罪吗的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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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胁迫是共同犯罪吗
是共同犯罪。行为人被胁迫参与了犯罪活动属于胁从犯,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活动,但是并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实施犯罪活动时起的作用也不是很大,所以胁迫犯会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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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的胁迫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 对胁从犯中的胁迫要件,包括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在其中的定位,学理解释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如通说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一般是指精神上受到强制,如以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胁迫。这里,通说仅仅是根据胁迫的本质,对胁迫的内容进行了一些学理上的列举。但是,通说的这种表述,并没有明确胁迫内容的合法与否,即没有明确界定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如恐吓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隐私”、毁坏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催逼赌债等等,是否胁从犯成立要件中的胁迫。因此,我认为通说的表述有模糊之处。与此相对,有的学者则明确指出:在面临胁迫时为保住非法利益而犯罪可成立胁从犯。申言之,行为人受到他人以侵害自己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而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胁从犯;侵害非法利益应该属于胁从犯中的胁迫。 比较以上诸种学说,我认为,那种将侵害行为人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也视为胁从犯中胁迫的观点,存在偏颇。相比而言通说则较为可取,但仍须加以澄清,即还需要明确地将针对行为人非法利益的侵害威胁从胁迫要件的范围内加以排除,方更为妥当。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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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胁迫威胁犯法吗
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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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
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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