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什么时候退赃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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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行为人在被判刑钱退赃最为合适,帮信罪退回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只要犯罪性质不是恶劣的,最高可以免去刑事处罚。对帮信罪什么时候退赃合适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帮信罪什么时候退赃合适?

一、帮信罪什么时候退赃合适?

1、帮信行为人在被判刑钱退赃最为合适

(1)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一般情况下帮信罪要在侦查阶段退赃,但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一是涉嫌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是帮助犯是下游犯罪,不是具体实施诈骗的上游诈骗犯受害人被诈骗的钱被上游犯罪所控制,如退赔一般也是上游犯罪的具体;严肃处理,绝不轻饶。

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通过赔偿受害人损失,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只是诈骗团伙下游犯罪嫌疑人,他从事帮助电信诈骗所获得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他所获得的赃款是肯定要退赃的,但是不一定给受害人,退赔就不同,如果是退赔,那一定会给被害人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帮助的内容是一样的吗?

1、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帮助的内容存在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在适用上存在较多重叠,如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1)一是帮助的内容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帮助行为,但后者并非必然能同时适用前者之罪,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前者被限制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及其他未达到技术支持的严重性和决定性程度的行为,则更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

(2)二是帮助的作用有别。

当帮助行为本身的不法性尚不确定时,如果出现“一对多”的情形,需要鉴别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促成力,即情节的严重程度,只有帮助行为体现为形式上为辅助而实质上为独立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考虑适用最高有期徒刑三年的独立法定刑;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仅需要进行一般层面的分工考量。因此,行为人向多人提供“两卡”,只有使用行为达到决定性程度,能够实质性推动信息网络犯罪发生,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帮信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附属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但是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也就是说,应以帮助行为实质上造成的侵害后果为考量进行定性,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而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时,则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如行为人为诈骗犯提供“两卡”用于支付结算,使得诈骗犯成功骗取多笔钱款,此时行为人同时构成两罪;但当行为人为贩卖“两卡”的非法从业人员,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两卡”实施网络犯罪,仍然向不特定购买人出售“两卡”,导致部分购买人实施了诈骗正犯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了抽象、概括性的法益侵害,已然突破了主从犯的辅助与被辅助的程度。

三、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客体要件不同等。

1、主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和帮信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1)认识因素方面,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具体的故意;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故意;

(2)意志因素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持一种希望的心态,为直接故意;而帮信罪的行为人除了希望的心态,还有一种放任的心态,除了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事中有意思联络,有通谋;而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

2、客观方面不同

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对诈骗罪和帮信罪来说,帮助的内容、程度也不同:

(1)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仅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既包含帮信罪的特定帮助行为,也包含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行为;

(2)帮信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无此要求。

3、客体不同。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获得的赃款是需要退还的,帮信案件等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最好是在法院判刑之前就退回赃款,这是由于这样有可能会被减轻处罚。对帮信罪什么时候退赃合适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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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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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可以根据犯罪数额,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十四)掩饰、隐瞒一辆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隐瞒犯罪所得;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一般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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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帮别人取了赃款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情且未分赃原则上没有责任,但要能够举证证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名素不相识的QQ好友的利益诱惑下,一男子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仍帮其在银行取款30余万元。日前,该男子被北辰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10月5日17时,本市北辰区某村居民于某接到一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于某按照对方要求将4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工商银行卡内进行“资质审查”。当月21日,于某在家中登录对方发送的网页申请信用卡,在填写信息过程中,其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
9.9万余元通过网上银行被对方窃取。同日,贺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使用多张银行卡取出于某被骗赃款30.26万元,转账人民币
4.79万元,共计3
5.05万元。后贺某从中抽取高额报酬。11月13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贺某供述,9月底,他在湖南省某县一家网吧上网,当时随便在QQ上添加好友聊天。其中有一个QQ好友问他是否有工作,说有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就是帮助对方在银行取钱,每取10万元给2500元好处费。贺某表示知道这个人肯定是骗钱的,这些钱不是正当来的,但因为当时缺钱,就答应了。经审理认为,贺某明知那些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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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退赃款什么时候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在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应向法院提出退赃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退赃情况作出判决。主动退赃可能对量刑有利,具体退赃时间取决于案件进展和法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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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案件,退赃的话啥时间退合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案件退赃的话啥时间退合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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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退赃退赔是什么时候退
帮信罪涉案人员在案件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等任一阶段均可履行退赃退赔义务。尽早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预交罚金,能展现良好认罪态度,对检察机关和法院产生积极影响,可能获得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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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赃款归还欠款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赃款不适用善意取得。
首先,赃款的表现形式是一定量的货币,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因此,对货币的占有与使用采用特殊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货币不是商品,货币本身没有价值。货币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又是一种支付媒介。货币本来没有价值,只是法律赋予其财产性质。货币的所有与占有是一致的,不会产生分离的情形。且货币的高度的替代性的种类物,既可以充当财产交换的媒介,又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流通性与替代性,是货币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货币在流通过程中所有权与占有是一致的。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物权法》未明文规定货币是动产,对于货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对货币而言,如果有例外规定,那么就应当按例外规定办理。
其次,货币不会产生无权处分的情形,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动产为前提,而对货币的处分是不会产生无权处分的情形的。货币没有个性,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货币的占有人即为所有人。因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属于一致,为他人保管货币的人、盗窃他人货币的人均为货币的所有人,故从这些人处受让货币的占有的第三人,是从真正的所有人那里继受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故货币未有善意取得之言。这样,货币媒介财产交易的作为也就得到了保障。
(二)资金借贷是货币的融通行为,不是商品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意。
资金借贷行为都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者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商品的公开交易。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特别的所有权的取得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应近代各国市场经济之要求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既然不存在商品交易,当然不适用这一制度。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保护的对象,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按照合法交易模式所取得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脱离了商品交易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这也充分说明了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立法在于保护交易制度,而不是保护取得的债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原因在于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三)我国法律对赃款偿还债务有特别规定。
如前面所述,我国《刑法》规定一切赃款都应当追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特别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以直接规定了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应当属于《物权法》第106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
可以看出,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其是赃款,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此赃款的最终宿命还是被追缴。
最后,在程序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查封、冻结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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